專利種類

發明
保護內容 審查時間 專利期限

發明專利保護之標的較廣,包括物質(無一定空間型態:材料配方等等)、物品(有一定空間型態)、方法、生物材料及其用途。根據專利法第21條-發明專利為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即為利用萬有引力、能量不滅定律或化學反應等自然法則產生的技術創作,所謂的技術創作必須符合:

1. 有利於產業發展之技術(產業利用性)
2. 以前從未出現過(新穎性)
3. 無法輕易完成(進步性)

單純的發現、自然法則本身、單純的資訊揭示、單純之美術創作、違反自然法則等皆不具技術性,所以不符合發明的定義;數學計算方法、一種遊戲方法等皆為不利用自然法則者之創作,亦不符合發明的定義。
即使申請專利之發明符合發明之定義,但若為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者,仍不得准予專利:

1. 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2. 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3.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物質的發明,如材料配方或化合物A的發明。
物品的發明,如塑膠的發明。
方法的發明,如製造塑膠的方法或化合物A之製造方法。
用途的發明,如化合物A作為殺蟲之用途。
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者。
自然法則本身。
單純發現固有存在的物、現象或法則。
繪畫、雕刻等單純之美術創作。
違反自然法則,如永動機。
沒有利用自然法則,如數學計算方法、遊戲方法。

 

 

約18-24個月 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新型
保護內容 審查時間 專利期限
新型專利保護之標的是對具有確定形狀且占據一定空間的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根據專利法第104條-新型專利為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對物品上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即為利用自然法則對具有物品且限於其形狀、構造或組合的技術創作,製造出具有使用價值和實際用途之物品。所謂的技術創作必須符合專利要件

1. 有利於產業發展之技術(產業利用性)
2. 以前從未出現過(新穎性)
3. 無法輕易完成(進步性)

新型專利僅限於有形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非僅屬抽象的技術思想或觀念,因此舉凡物之製造方法、使用方法、處理方法等,及無一定空間形狀、構造的化學物質、組成物非屬有形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皆不符合新型之定義。

新型專利之審查採形式審查,只有依據專利法審查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示是否符合形式要件,達到快速取得專利的效果。新型專利之審查不進行需要耗費大量時間的類似專利案檢索,以及是否為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之實體內容判斷,此為實體審查的範疇,可作為舉發階段所應審查的實體要件。

形式審查判斷要件包括以下幾點:

1. 為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
2. 非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3.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示之揭露方式符合規定
4. 獨立項與獨立項之間的技術特徵無明顯相互關聯,符合單一性規定
5.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示揭露必要事項,或無揭露不明確
6.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示之修正無超出申請時所揭露之範圍者

因新型專利僅審查上述要件,對於是否合於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等專利要件以及之前有無類似專利案並不進行實體審查,因此新型專利權的權利有效性尚未經確認,為了避免專利權人不當行使此權利造成權利濫用之情形,或非專利權人為評估新型專利之有效性及相關引用文獻內容,任何人可以在新型專利公告後,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考。

 

約4-6個月 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
設計
保護內容 審查時間 專利期限

設計專利保護之標的是對具有確定形狀且占據一定空間的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外觀的設計創作。如根據專利法第121條-設計專利為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即為應用於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著重於物品質感、親和性、高價值感之視覺效果表達,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之舒適性,與技術性無關。此外,對於應用在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該圖形符合花紋或花紋與色彩之結合的性質,也可以申請取得設計專利做為保護。但電路布局、純功能性的構造等純粹取決於功能需求而非以視覺訴求為目的之設計者,其僅是實現物品功能之構造或裝置,不符合 設計之定義。
下面依不同態樣分別介紹:

1. 部分設計:部分設計是指就物品之部分的外觀申請設計專利,以避免市場競爭者抄襲產品的局部新穎特徵而輕易迴避該設計專利之保護。也就是說,申請專利之設計標的並不僅限於物品之全部的外觀(整體設計),申請人也可以選擇針對物品的局部新穎特徵申請部分設計,以取得更周延的設計保護範圍。

2. 圖像設計:電腦圖像(Computer Generated Icons)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GUI)是一種透過電腦程式產品所產生之虛擬圖形,其雖無法如一般實體物品具有恆常之形狀或如包裝紙或布匹上之花紋、色彩能恆常顯現於物品上,但在性質上仍屬於具有視覺效果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的外觀創作,且該電腦程式產品亦屬於廣意上可供產業上利用之實用物品,故「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為一種應用於物品之外觀的創作,其亦符合設計專利所保護之標的。

3. 成組設計:申請設計專利原則上應就每一物品之外觀提出申請,即為所謂的「一設計一申請」。然而,產業界於進行產品開發時,往往會針對習慣上同時販賣或同時使用之商品進行整體性之創作,以達成該商品於組合後能產生整體視覺效果之設計,因此專利法規定二個以上之物品,屬於同一類別且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或使用者,得以成組設計提出申請,以保護該成組物品之設計;而在成組設計的權利行使上,亦只能將成組設計視為一個整體之設計行使權利,不得就其單個或多個物品分拆單獨行使權利。

4. 衍生設計:指同一人就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可以申請原設計及其衍生設計專利。基於先申請原則,相同或近似之設計有二個以上之專利申請時,一般而言只有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但同一人有二個以上之外觀近似之設計,且所應用的物品具有相近功能、用途,則得分別申請設計及其衍生設計,但不得與原設計不近似,僅與衍生設計近似之設計申請為衍生設計專利。

約8-12個月 自申請日起算十五年屆滿

三者差異

發明專利 新型專利 設計專利
標的 物質(無一定空間型態)
物品(有一定空間型態)
方法(流程、製程或用途)
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有一定空間型態) 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
保護年限 20年 10年 15年
審查種類 實體審查 形式審查+技術報告(實體審查) 實體審查
審查時間 約18-24個月 約4-6個月 約8-12個月
專利性風險 主要在申請階段 可能產生於訴訟確效性 主要在申請階段
專利性需求 產業利用性
新穎性
進步性
產業利用性
新穎性進步性
產業利用性
新穎性
創作性
重於功能、技術、製造及使用方便性等方面之改進 重於功能、技術、製造及使用方便性等方面之改進 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著重於物品質感、親和性、高價值感之視覺效果表達,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之舒適性,與技術性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