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demark

全球商標申請

什麼是商標申請?

你的商品/服務有商標(LOGO)嗎?為了讓消費者能清楚辨別,使用經過設計的圖案或文字、形狀等,來指示商品或服務,即稱之商標,法律並沒有強制規範公司一定要申請商標,但仍會強烈建議申請,以下列舉申請商標的好處:

  • 讓消費者輕易辨別
  • 遇盜版或詐騙可透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
  • 申請一次商標即可用10年,惟須注意若3年內無正當理由未使用,或曾使用但後來沒用已滿3年,主管機關得依法廢止註冊

相較於文字,人的眼睛更容易被圖像所吸引,商標申請是保護公司名譽的方式之一,建議企業主們都應申請商標。

商標種類有哪些?

台灣商標型態

商標法第18條規定: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就例示的商標態樣逐一說明如下

 

文字
泛指可辨識的各種語言文字及字母,包括有意義及無意義的文字或詞彙等。

圖形
泛指由點、線、面集合成的圖樣,例如人物、動物、植物、器物、自然景觀或幾何圖形等。圖形之設色可為彩色或為墨色,也可為平面或為立體影像所呈現的平面圖形。但傳統所稱平面的圖形商標,不論是否有施以顏色或是否以具立體效果的平面圖形作為商標,皆與下述非傳統商標的顏色商標或涉三度空間的立體商標態樣不同,所保護的商標內涵也不相同。

記號
泛指一切標記或象徵的符號,如十、一、×、÷、%、音樂符號、數字或特殊符號等所構成。

顏色
指由單一顏色或二種以上的顏色組合標識,係以單純的顏色或顏色組合作為識別,而不含特定形狀的圖形外觀。是若以單一顏色或顏色組合作為商標,雖使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或服務的裝潢設計外觀的全部或一部分,其顏色必須單獨足資消費者藉以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來源者而言。

立體
泛指具有長、寬、高三度空間的立體形狀,可能的態樣包括商品本身之形狀、商品包裝容器之形狀、立體形狀標識(商品或商品包裝容器以外之立體形狀)、服務場所之裝潢設計等。

動態
泛指連續變化的動態影像,而且該動態影像本身已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動態商標所欲保護者,為該動態影像所產生整體的商業印象,已足使相關消費認識其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者而言。

全像圖
亦稱雷射圖或全息圖(Hologram)。全像圖商標指以全像圖作為標識的情形,而且該全像圖本身已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全像圖是利用在一張底片上同時儲存多張影像的技術(全像術),而呈現出立體影像,可以是數個畫面,或只是一個畫面,依觀察角度不同彩虹變化的情形。全像圖常用於紙鈔、信用卡或其他具價值產品的安全防偽,也可能被利用於商品包裝或裝飾。

聲音
單純以聲音本身作為標識的情形,係以聽覺作為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方法,聲音商標可以是音樂性質的商標,例如一段樂曲或一段歌曲,也可能是非音樂性質的聲音,例如人聲所為的口白或獅子的吼叫聲,而該聲音本身已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

聯合式
係指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之各種組合而成的標識。例如「文字」可以與圖形或記號組合成聯合式平面商標,亦可與聲音相結合而以動態變化過程作為聯合式商標。

商標種類

一般商標
定義 任何具有識別性之商標,且可在營業或交易過程中,用來指示商標或服務的來源,並和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申請人資格 自然人、公司法人機關或學校、商號
申請人本身能否使用
使用 商標權人自己使用
應備文件 委託書
特別規定 N/A
一般證明標章
定義
  1. 證明他人之商品或服務
  2. 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產地或其他事項
  3. 識別性
申請人資格 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自然人不能申請)
申請人本身能否使用 否 (聲明書:聲明不從事所欲證明商品之營業或服務之提供)
使用
  1. 對象:開放式-只要符合所訂使用規範及條件者皆可使用
  2. 依使用規範書條件使用
  3. 使用於商品或服務 (§5)
※與商標使用方式相當,但非表彰商品/服務來源,而是證明其商品/服務符合證明人所定使用規範條件
應備文件
  1. 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文件
  2. 使用規範書
  3. 聲明書
特別規定 N/A
產地證明標章
定義 代表性: 該地理區域之商品或服務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指商品或服務因該地理環境因素所具備的特性)證明該產地的商品/服務具一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並藉以與未經證明的商品/服務相區別足以指示該地理區域之標識識別性源自於其地理環境與商品/服務品質、特性間之關聯性
申請人資格 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自然人不能申請)
申請人本身能否使用 否 (聲明書:聲明不從事所欲證明商品之營業或服務之提供)
使用
  1. 對象:開放式-只要符合所訂使用規範及條件者皆可使用
  2. 依使用規範書條件使用
  3. 使用於商品或服務 (§5)
※與商標使用方式相當,但非表彰商品/服務來源,而是證明其商品/服務符合證明人所定使用規範條件
應備文件
  1. 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文件
  2. 使用規範書
  3. 聲明書
特別規定 不適用描述性及聲明不專用之規定 (§29 I & III) (產地若被聲明不專用,則非產地標章,是一般證明標章)
團體標章
定義 為表彰會員之會籍,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相區別之標識
申請人資格 具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財團法人/公司/政府機關不能申請)
申請人本身能否使用
使用
  1. 團體會員為表彰其會員身分 (封閉式使用)
  2. 一團體標章使用規範書
應備文件 使用規範書
特別規定 N/A
一般團體商標
定義 指示其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服務或類別(商標)
申請人資格 具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財團法人/公司/政府機關不能申請)
申請人本身能否使用
使用
  1. 提供給團體會員使用(符合條件即可加入會員)
  2. 依使用規範書條件使用
  3. 使用於商品或服務 (§5)
應備文件 使用規範書
特別規定 跟一般商標審查相同,因此有(§29 I & III)之適用
產地團體商標
定義 指示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來自一定產地
  • 代表性:該地理區域之商品或服務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只商品或服務因該地理環境因素所具備的特性)
  • 足以指示該地理區域之標識
申請人資格 具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財團法人/公司/政府機關不能申請)
申請人本身能否使用
使用
  1. 會員使用(符合條件即可加入會員)
  2. 依使用規範書條件使用
  3. 使用於商品或服務 (§5)
應備文件 使用規範書
特別規定 不適用描述性及聲明不專用之規定 (§29 I & III)

商標申請流程

STEP 1

溝通討論

業務人員會讓您了解該國申請程序、所需文件與費用與商標申請後使用的權利範圍

STEP 1

STEP 2

商標圖樣檢索分析

確認商標圖樣是否符合商標法規,提供檢索報告,確認商品/服務選項

STEP 2

STEP 3

確認申請資訊

包含LOGO、國別、商品/服務選項、申請人基本資料、委託書…等等

STEP 3

STEP 4

付清全款

總費用包含諮詢服務費、檢索費、政府規費…等等

STEP 4

STEP 5

本所代理送件

款項付清後1-2天電子送件

STEP 5

STEP 6

通知核准

收到主管機關通知函後,會在第一時間將審查進度知會您,快速審查:約4個月 / 一般審查:6~8個月

STEP 6

FINISH

核發證書

繳交註冊費後,約一個月的工作日您可以拿到註冊證書

FINISH

各國商標程序

國家制度審查時間公告異議期專用期限
台灣先申請制度6-12個月3個月10年(註冊日起算)
中國先申請制度6-12個月3個月10年(註冊日起算)
日本先申請制度6-10個月2個月10年(註冊日起算)
韓國先申請制度6-10個月2個月10年(註冊日起算)
新加坡先使用制度6-12個月2個月10年(申請日起算)
馬來西亞先使用制度6-12個月2個月10年(申請日起算)
泰國先申請制度10-12個月60日10年(申請日起算)
越南先申請制度10-12個月未有特定期限
(公告日起官方進行約九個月的實體審查,
此期間容許第三人提出異議)
10年(申請日起算)
印尼先申請制度12-18個月3個月10年(申請日起算)
菲律賓先申請制度6-12個月30天10年(註冊日起算)
柬埔寨先申請制度8-12個月90天10年(申請日起算)
美國先使用主義12-18個月30天10年(註冊日起算)
澳洲先使用主義6-8個月2個月10年(申請日起算)
南非先使用主義12-18個月3個月10年(申請日起算)
歐盟先申請主義1-2個月3個月10年(申請日起算)
英國先申請主義4-6個月2個月10年(申請日起算)

商標檢索

申請註冊商標時,如果之前已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在相同或近似的類別,這件商標將有可能會被駁回,申請人可能需要再重新思考一個商標,重新提出申請。

 

除了所耗費的時間,註冊費,為了這商標所花費的時間、精力,也需要再重新來過。因此許多公司行號會在註冊前先進行商標檢索,商標檢索可有效檢查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商標,判斷註冊的風險,並提高成功註冊的機率。

 

本所提供的商標檢索有以下特色

※服務專員皆有TIPA智慧財產培訓學院-商標課程結訓認證

※智財平台電子化管理、統一配合官方電子送件,協助本所客戶省規費

※提供免費商標檢索或付費商標檢索服務

※建立Amazon全球銷售平台,並協助Amazon註冊品牌商標

 

商標檢索是申請商標前的必備功課,為了避免與別人重複,或識別性不足遭到退件,事前檢索是必要的,本所具有優異的國內外商標申請、移轉與授權辦理能力,是您辦理商標申請的不二選擇。

檢索網站

商標問答

我國商標制度是以註冊保護為原則,商標依法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商標權人除可以自己使用及授權他人使用外,還可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註冊。如果他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該商標,而有侵害商標權或有侵害商標權之虞的情形,商標權人可以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對於故意或過失侵害商標權的人,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智財局官網有提供申請人自行網路申請的服務,申請人可以直接省去三到五千的服務費。不過,多數的人還是會選擇請事務所協助原因何在?

大概就3個重點:

  • 省時間 比起上網蒐集資料,電話詢問事務所相關問題,終於送件完畢,結果還是收到智慧局的補正通知,然後又要開始找資料…。選擇專利商標事務所協助,雖然費用會增加,但效率變好、核准率也會提高。
  • 提高核准率 透過事務所協助,商標專員會在申請前依照商標法審查基準來幫助客人判斷logo是否有符合規定。另外做商標檢索服務,檢索是否有相似前案存在,如果有該如何迴避。
  • 省錢 請事務所幫忙申請會多收一筆服務費這樣有省錢嗎?若自行申請規劃不完整,後續收到智慧局商標核駁理由先行通知,需要進行申復,一般事務所的費用會落在8000-15000元。

二人以上想要共有一個商標,可以一起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申請時,全體共有人必須都具名,最好能選定其中一人為代表人,代表全體共有人申請各項程序及收受相關文件。如果未選定代表人,智慧局會以申請書記載第一順序的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並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共有商標的申請人。

商標權的註冊效力係採屬地保護原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取得商標權,其受保護的範圍僅限於該註冊領域境內。所以,商標在我國雖然已經獲准註冊,商品如果要行銷到其他國家,在當地國最好也申准註冊,以避免侵害到他人的商標權。

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在經註冊指定的商品/服務,取得商標權。故商標之使用,應指以註冊的商標使用於註冊指定的商品/服務而言。若為節省規費而將多個商標組合成一個圖樣申請註冊,經審查核准註冊者,於實際使用時,即不得僅使用商標其中一部分或分開使用各部分,否則與註冊商標整體印象不同時,將會因未使用該註冊商標而有遭廢止商標權之虞。

申請商標註冊之圖樣原則上應以實際已使用或即將使用之態樣為準,其色彩若實際使用時將依不同情況改變顏色申請註冊的商標圖樣若為墨色或單一顏色,實際使用商標時採用其他顏色,如果實質上沒有變更註冊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時,原則上,仍可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申請註冊的商標圖樣若為二以上顏色組合而成(即彩色圖樣),且所施的顏色是該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時,則實際使用商標時採用墨色或其他不同顏色,依一般社會通念及消費者的認知,極有可能已改變該商標給予消費者識別來源的同一印象者,就不得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

同樣亦應先進行檢索。惟,類似商品之認定,各國不一,因此最好使用尼斯國際分類的統一名稱。

依據我國商標法之規定,對於將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搶先註冊之申請案,除非得到先使用人之同意,否則不得註冊。因此縱使遭他人註冊,原商標權人可依商標法規定提出異議,並再提出商標申請。

商標包含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的部分,若刪除該等部分將使商標失去原來的完整性時,始得要求申請人將該部分聲明不專用,以取得註冊。主要係因申請人於申請時所檢附的商標,通常係已經實際使用,或想要在市場上使用的商標,自申請人使用的角度觀察,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部分的本身,亦為完整商標的一部分,將之刪除,其實已失去申請商標原來的完整性。又自商標註冊的角度觀察,商標整體具識別性者,即符合商標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除非有刪除的必要性,例如該不具識別性部分,有使消費者誤認誤信商品或服務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的情形,否則,即得依聲明不專用以取得註冊,以尊重申請人實際使用的需求。

台灣並非馬德里公約會員國,只能當宣稱是『中國國籍』向北京商標局提出。然而這是有許多法律風險問題的,雖然透過馬德里公約取得商標,其他人可以主張『中華民國籍』並非『中國國籍』。依照過去的經驗,譬如著作權的保護,其他國並不承認『中華民國籍』的著作是屬於『中國國籍』的著作,因此我們不建議客戶透過馬德里公約來申請商標,台灣公司目前也甚少是透過馬德里公約來申請商標。在實務操作上,馬德里公約亦非大家想像是一個註冊所有國家都核准,各國仍是會審查其商標的。 做爲臺灣申請人申請馬德里國際註冊,需注意以下五點:

1.臺灣申請人必須在中國大陸有基礎註冊(即已在中國大陸申請或註冊商標)
2.所報的商標與基礎註冊完全一致
3.申請人的名義與基礎註冊完全一致
4.申請的商品或服務不超出基礎註冊的範圍
5.自國際註冊之日起5年內,如果基礎註冊在中國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銷,那麽無論國際註冊是否轉讓,這一國際註冊在所有的指定的國家都不予保護,也就是說,該國際註冊也同時被撤銷。

申請人的費用繳納是以瑞士法郎計算的統一規費,或根據”議定書”再繳納單獨規費,而無須逐一向每一個指定保護的國家分別交費。因此,若同時需申請多國,可考慮透過馬德里公約提出申請。申請人從向商標局提交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之日起,如果手續齊備並按規定繳納費用,一般三、四個月即可取得商標註冊證。根據”協定”和”議定書的規定,該商標申請自國際局登記此項國際註冊之日起十二個月(協定)或十八個月(議定書)內,申請人指定保護國家的商標主管機關有權駁回這一領土延伸申請,也就是說申請人在十二個月或十八個月左右的時間內,就能知道自己的國際註冊商標在各有關國家是否得到保護。

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與一般人民申請案件不同,其審查手續繁複,除就個案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審查外,尚需進行圖樣前案註冊資料的檢索及審查有無法律規定不准註冊之事由,而目前註冊商標已超過170萬筆,故其審查需費相當時日,大約6至7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聲明不專用制度,僅是於審查程序就可能發生商標權爭議的情形,預作防範的行政措施,註冊商標是否就特定事項聲明不專用,並非日後判斷該事項是否取得商標權的唯一依據。且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係就指定的商品/服務取得整體商標使用的權利,而非取得單獨使用商標中特定部分的權利,商標是否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其判斷仍應以整體商標圖樣為觀察。因此,商標圖樣中不具識別性部分,不論其是否屬於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並經聲明不專用,或無疑義之虞而未經聲明不專用,僅是在判斷時會被施以較低的注意力或忽視而已,有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而得主張權利,仍應就個案具體情形來判斷。

若在業務上有需要,政府機關可以機關的標章或其他文字、圖形,指定使用於相關商品/服務,提出註冊(商30Ⅲ)。如果是他人以相同或近似於政府機關的標章或其所發給的褒獎牌狀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智慧局會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予以核駁。為利於審查,目前智慧局有受理政府機關標章備查業務,並於備查後,將之公告於商標公報周知。

若明知是他人先使用的商標,未經他人同意,以該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雖經核准註冊,嗣後經證明係與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以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的商標申請註冊者,依法可以撤銷其商標註冊。

著名歷史人物的姓名與商品或服務的內容可能有關時,容易使相關消費者對其內容產生聯想,將其視為商品或服務內容的說明,例如:「唐太宗」或「莊子」使用於第9類影音光碟或第16類書籍,容易使人以為該光碟或書籍的內容為唐太宗、莊子的故事,或其生平的介紹,應予核駁。著名歷史人物的字、號或其他別名稱呼,只要一般大眾能將之與特定歷史人物連結,則其識別性的審查與其姓名相同。又著名歷史人物的鮮明形象,常具有社會教化功能,若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使人產生不敬或侮蔑等負面聯想等,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所妨害者,則不得註冊。

商標審查係採逐案審查為原則,如甲曾出具同意書同意申請在後的乙商標註冊,嗣後甲另案再申請的商標,若與乙商標有混淆誤認之虞時,仍須徵得乙案商標權人的同意,始得核准註冊。

申請人於核准審定書合法送達後的二個月內未繳納註冊費,如果不是故意的,可以在繳費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加倍繳納註冊費後,予以註冊公告。但是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如果已經有第三人獲准商標註冊或提出申請,為避免影響到第三人權益,此時即不得以加倍繳費方式予以註冊公告。

我國商標申請註冊或使用,並非採行強制註冊制度,申請人未取得商標權之前,仍得任意使用商標以表彰自己營業上的商品/服務。但應注意使用的商標不可以侵害他人商標權 。

商標經核准審定,申請人於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後,智慧局將於商標公報公告商標註冊,並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10年。

TM™:(Trademark)指「商標」符號,通常用於非註冊商標,或表示商標已在申請中。
R®:(Registered)指「註冊」商標,表示此商標已完成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