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tent Apply

全球專利申請

什麼是專利申請?

你的創意研發需要受到法律保障!為了促使社會進步,各行各業不斷研究新的技術、這些發明、設計,都應向主管機關提出專利申請,來保障辛苦研發的智慧結晶。源道專利商標事務所擁有優異的國內外專利申請、申復答辯能力,協助申請人取得最大的專利範圍。

 

※由擁有資深撰稿經驗的工程師直接接洽專業技術部分,可直接對接國內外客戶

※獨特的迴避設計服務,精確分析對手技術,找出可迴避的策略並完成迴避意見

專利種類有哪些?

專利種類包含發明專利、設計專利與新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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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 設計專利 新型專利
標的 物質(無一定空間型態) 物品(有一定空間型態) 方法(流程、製程或用途) 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 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有一定空間型態)
保護年限 20年 15年 10年
審查種類 實體審查 實體審查 形式審查+技術報告(實體審查)
審查時間 約18-24個月 約8-12個月 約4-6個月
專利性風險 主要在申請階段 主要在申請階段 可能產生於訴訟確效性
專利性需求 產業利用性 新穎性 進步性 產業利用性 新穎性 創作性 產業利用性 新穎性 進步性
特色 重於功能、技術、製造及使用方便性等方面之改進 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著重於物品質感、親和性、高價值感之視覺效果表達,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之舒適性,與技術性無關。 重於功能、技術、製造及使用方便性等方面之改進
 標的保護年限審查種類審查時間專利性風險專利性需求特色
發明專利物質(無一定空間型態)
物品(有一定空間型態)
方法(流程、製程或用途)
20年實體審查約18-24個月主要在申請階段產業利用性
新穎性
進步性
重於功能、技術、製造及使用方便性等方面之改進
設計專利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15年實體審查約8-12個月主要在申請階段產業利用性
新穎性
進步性
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著重於物品質感、親和性、高價值感之視覺效果表達,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之舒適性,與技術性無關。
新型專利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有一定空間型態)10年形式審查+技術報告(實體審查)約4-6個月可能產生於訴訟確效性產業利用性
新穎性
進步性
重於功能、技術、製造及使用方便性等方面之改進
保護內容審查時間專利期限

發明專利保護之標的較廣,包括物質(無一定空間型態:材料配方等等)、物品(有一定空間型態)、方法、生物材料及其用途。

根據專利法第21條-發明專利為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即為利用萬有引力、能量不滅定律或化學反應等自然法則產生的技術創作,所謂的技術創作必須符合:

1. 有利於產業發展之技術(產業利用性)
2. 以前從未出現過(新穎性)
3. 無法輕易完成(進步性)

單純的發現、自然法則本身、單純的資訊揭示、單純之美術創作、違反自然法則等皆不具技術性,所以不符合發明的定義;數學計算方法、一種遊戲方法等皆為不利用自然法則者之創作,亦不符合發明的定義。
即使申請專利之發明符合發明之定義,但若為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者,仍不得准予專利:

1. 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2. 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3.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 物質的發明,如材料配方或化合物A的發明。
  • 物品的發明,如塑膠的發明。
  • 方法的發明,如製造塑膠的方法或化合物A之製造方法。
  • 用途的發明,如化合物A作為殺蟲之用途。
  • 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者。
  • 自然法則本身。
  • 單純發現固有存在的物、現象或法則。
  • 繪畫、雕刻等單純之美術創作。
  • 違反自然法則,如永動機。
  • 沒有利用自然法則,如數學計算方法、遊戲方法。

 

 

約18-24個月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保護內容審查時間專利期限

新型專利保護之標的是對具有確定形狀且占據一定空間的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根據專利法第104條-新型專利為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對物品上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即為利用自然法則對具有物品且限於其形狀、構造或組合的技術創作,製造出具有使用價值和實際用途之物品。所謂的技術創作必須符合專利要件:
1. 有利於產業發展之技術(產業利用性)
2. 以前從未出現過(新穎性)
3. 無法輕易完成(進步性)

新型專利僅限於有形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非僅屬抽象的技術思想或觀念,因此舉凡物之製造方法、使用方法、處理方法等,及無一定空間形狀、構造的化學物質、組成物非屬有形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皆不符合新型之定義。

新型專利之審查採形式審查,只有依據專利法審查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示是否符合形式要件,達到快速取得專利的效果。新型專利之審查不進行需要耗費大量時間的類似專利案檢索,以及是否為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之實體內容判斷,此為實體審查的範疇,可作為舉發階段所應審查的實體要件。

形式審查判斷要件包括以下幾點:
1. 為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
2. 非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3.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示之揭露方式符合規定
4. 獨立項與獨立項之間的技術特徵無明顯相互關聯,符合單一性規定
5.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示揭露必要事項,或無揭露不明確
6.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示之修正無超出申請時所揭露之範圍者

因新型專利僅審查上述要件,對於是否合於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等專利要件以及之前有無類似專利案並不進行實體審查,因此新型專利權的權利有效性尚未經確認,為了避免專利權人不當行使此權利造成權利濫用之情形,或非專利權人為評估新型專利之有效性及相關引用文獻內容,任何人可以在新型專利公告後,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考。

約4-6個月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
保護內容審查時間專利期限

設計專利保護之標的是對具有確定形狀且占據一定空間的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外觀的設計創作。如根據專利法第121條-設計專利為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即為應用於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著重於物品質感、親和性、高價值感之視覺效果表達,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之舒適性,與技術性無關。此外,對於應用在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該圖形符合花紋或花紋與色彩之結合的性質,也可以申請取得設計專利做為保護。但電路布局、純功能性的構造等純粹取決於功能需求而非以視覺訴求為目的之設計者,其僅是實現物品功能之構造或裝置,不符合設計之定義。
下面依不同態樣分別介紹:

1. 部分設計:部分設計是指就物品之部分的外觀申請設計專利,以避免市場競爭者抄襲產品的局部新穎特徵而輕易迴避該設計專利之保護。也就是說,申請專利之設計標的並不僅限於物品之全部的外觀(整體設計),申請人也可以選擇針對物品的局部新穎特徵申請部分設計,以取得更周延的設計保護範圍。

2. 圖像設計:電腦圖像(Computer Generated Icons)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GUI)是一種透過電腦程式產品所產生之虛擬圖形,其雖無法如一般實體物品具有恆常之形狀或如包裝紙或布匹上之花紋、色彩能恆常顯現於物品上,但在性質上仍屬於具有視覺效果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的外觀創作,且該電腦程式產品亦屬於廣義上可供產業上利用之實用物品,故「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為一種應用於物品之外觀的創作,其亦符合設計專利所保護之標的。

3. 成組設計:申請設計專利原則上應就每一物品之外觀提出申請,即為所謂的「一設計一申請」。然而,產業界於進行產品開發時,往往會針對習慣上同時販賣或同時使用之商品進行整體性之創作,以達成該商品於組合後能產生整體視覺效果之設計,因此專利法規定二個以上之物品,屬於同一類別且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或使用者,得以成組設計提出申請,以保護該成組物品之設計;而在成組設計的權利行使上,亦只能將成組設計視為一個整體之設計行使權利,不得就其單個或多個物品分拆單獨行使權利。

4. 衍生設計:指同一人就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可以申請原設計及其衍生設計專利。基於先申請原則,相同或近似之設計有二個以上之專利申請時,一般而言只有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但同一人有二個以上之外觀近似之設計,且所應用的物品具有相近功能、用途,則得分別申請設計及其衍生設計,但不得與原設計不近似,僅與衍生設計近似之設計申請為衍生設計專利。

約8-12個月自申請日起算十五年屆滿

審查時間:
約18-24個月

專利期限:
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保護內容:

發明專利保護之標的較廣,包括物質(無一定空間型態:材料配方等等)、物品(有一定空間型態)、方法、生物材料及其用途。

根據專利法第21條-發明專利為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即為利用萬有引力、能量不滅定律或化學反應等自然法則產生的技術創作,所謂的技術創作必須符合:

1. 有利於產業發展之技術(產業利用性)
2. 以前從未出現過(新穎性)
3. 無法輕易完成(進步性)

單純的發現、自然法則本身、單純的資訊揭示、單純之美術創作、違反自然法則等皆不具技術性,所以不符合發明的定義;數學計算方法、一種遊戲方法等皆為不利用自然法則者之創作,亦不符合發明的定義。
即使申請專利之發明符合發明之定義,但若為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者,仍不得准予專利:

1. 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2. 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3.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 物質的發明,如材料配方或化合物A的發明。
  • 物品的發明,如塑膠的發明。
  • 方法的發明,如製造塑膠的方法或化合物A之製造方法。
  • 用途的發明,如化合物A作為殺蟲之用途。
  • 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者。
  • 自然法則本身。
  • 單純發現固有存在的物、現象或法則。
  • 繪畫、雕刻等單純之美術創作。
  • 違反自然法則,如永動機。
  • 沒有利用自然法則,如數學計算方法、遊戲方法。

 

 

審查時間:
約4-6個月

專利期限:
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

保護內容:
新型專利保護之標的是對具有確定形狀且占據一定空間的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根據專利法第104條-新型專利為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對物品上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即為利用自然法則對具有物品且限於其形狀、構造或組合的技術創作,製造出具有使用價值和實際用途之物品。所謂的技術創作必須符合專利要件:
1. 有利於產業發展之技術(產業利用性)
2. 以前從未出現過(新穎性)
3. 無法輕易完成(進步性)

新型專利僅限於有形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非僅屬抽象的技術思想或觀念,因此舉凡物之製造方法、使用方法、處理方法等,及無一定空間形狀、構造的化學物質、組成物非屬有形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皆不符合新型之定義。

新型專利之審查採形式審查,只有依據專利法審查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示是否符合形式要件,達到快速取得專利的效果。新型專利之審查不進行需要耗費大量時間的類似專利案檢索,以及是否為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之實體內容判斷,此為實體審查的範疇,可作為舉發階段所應審查的實體要件。

形式審查判斷要件包括以下幾點:
1. 為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
2. 非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3.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示之揭露方式符合規定
4. 獨立項與獨立項之間的技術特徵無明顯相互關聯,符合單一性規定
5.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示揭露必要事項,或無揭露不明確
6.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示之修正無超出申請時所揭露之範圍者

因新型專利僅審查上述要件,對於是否合於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等專利要件以及之前有無類似專利案並不進行實體審查,因此新型專利權的權利有效性尚未經確認,為了避免專利權人不當行使此權利造成權利濫用之情形,或非專利權人為評估新型專利之有效性及相關引用文獻內容,任何人可以在新型專利公告後,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考。

審查時間:
約8-12個月

專利期限:
自申請日起算十五年屆滿

保護內容:
設計專利保護之標的是對具有確定形狀且占據一定空間的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外觀的設計創作。如根據專利法第121條-設計專利為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即為應用於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著重於物品質感、親和性、高價值感之視覺效果表達,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之舒適性,與技術性無關。此外,對於應用在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該圖形符合花紋或花紋與色彩之結合的性質,也可以申請取得設計專利做為保護。但電路布局、純功能性的構造等純粹取決於功能需求而非以視覺訴求為目的之設計者,其僅是實現物品功能之構造或裝置,不符合設計之定義。
下面依不同態樣分別介紹:

1. 部分設計:部分設計是指就物品之部分的外觀申請設計專利,以避免市場競爭者抄襲產品的局部新穎特徵而輕易迴避該設計專利之保護。也就是說,申請專利之設計標的並不僅限於物品之全部的外觀(整體設計),申請人也可以選擇針對物品的局部新穎特徵申請部分設計,以取得更周延的設計保護範圍。

2. 圖像設計:電腦圖像(Computer Generated Icons)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GUI)是一種透過電腦程式產品所產生之虛擬圖形,其雖無法如一般實體物品具有恆常之形狀或如包裝紙或布匹上之花紋、色彩能恆常顯現於物品上,但在性質上仍屬於具有視覺效果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的外觀創作,且該電腦程式產品亦屬於廣義上可供產業上利用之實用物品,故「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為一種應用於物品之外觀的創作,其亦符合設計專利所保護之標的。

3. 成組設計:申請設計專利原則上應就每一物品之外觀提出申請,即為所謂的「一設計一申請」。然而,產業界於進行產品開發時,往往會針對習慣上同時販賣或同時使用之商品進行整體性之創作,以達成該商品於組合後能產生整體視覺效果之設計,因此專利法規定二個以上之物品,屬於同一類別且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或使用者,得以成組設計提出申請,以保護該成組物品之設計;而在成組設計的權利行使上,亦只能將成組設計視為一個整體之設計行使權利,不得就其單個或多個物品分拆單獨行使權利。

4. 衍生設計:指同一人就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可以申請原設計及其衍生設計專利。基於先申請原則,相同或近似之設計有二個以上之專利申請時,一般而言只有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但同一人有二個以上之外觀近似之設計,且所應用的物品具有相近功能、用途,則得分別申請設計及其衍生設計,但不得與原設計不近似,僅與衍生設計近似之設計申請為衍生設計專利。

專利申請流程

STEP 1

溝通討論

業務人員會協助您規劃申請合適的專利種類,讓您了解該國程序、所需文件與費用,並說明專利說明書的文字與圖面會如何表述

STEP 1

STEP 2

預付訂金

預先收取訂金,包含專利說明書、繪圖…費用等等

STEP 2

STEP 3

檢索分析並報告結果

專利工程師會根據您提供的資料,先進行專利檢索確認是否有相關前案,跟您報告檢索結果與有無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確定撰寫方向,作業程序約3-5天

STEP 3

STEP 4

製作專利說明書

檢索討論後確定沒問題,專利工程師將開始為您撰寫專利說明書,作業程序約10天

STEP 4

STEP 5

付清全款

專利工程師撰寫完後,給您確認沒問題,會再收取尾款

STEP 5

STEP 6

確認委託書無誤

確認申請人、發明人資訊、委任書,無誤後即可送件

STEP 6

STEP 7

本所代理送件

我們皆採電子送件,替您加快獲取申請日,也替您省下600元規費

STEP 7

STEP 8

通知核准

收到智財局通知函,我們會立即通知您審查結果

STEP 8

FINISH

核發證書

繳交領證費後,我們將協助您辦理領證手續,核發證書通常需要1個月的時間

FINISH

以上程序為台灣案申請程序,若國外案需兩倍時間

各國專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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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別種類制度審查時間專利權期限
台灣發明請求審查1-2年20年(申請日起算)
台灣新型註冊4-5個月10年(申請日起算)
台灣設計實體審查6-8個月15年(申請日起算)
中國發明請求審查18-24個月20年(申請日起算)
中國新型註冊6-12個月10年(申請日起算)
中國設計註冊6-12個月15年(申請日起算)
日本發明請求審查18-24月20年(申請日起算)
日本新型註冊3-4個月10年(申請日起算)
日本設計直接審查6-8個月25年(申請日起算)
韓國發明請求審查20個月20年 (申請日起算)
韓國新型請求審查20個月10年 (申請日起算)
韓國設計1.註冊
2.直接審查
1.註冊: 2-3個月
2.直接審查: 12個月
20 年(申請日起算)
美國發明直接審查18-24個月20年(申請日起算)
得因官方審查延誤之情事而有補償之專利權期限天數
美國設計直接審查12-18個月15年(公告日起算) 毋須繳納年費
歐盟專利發明請求審查申請日起約6-12月可收到檢索報告;
審查階段約12-24個月
20年(申請日起算)
歐盟設計設計I.註冊性設計
(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RCD) Design-UCD):註冊
II.非註冊性設計
(Unregistered Community:不須註冊
1-2月I. 註冊性設計:25年(申請日起算)。
II. 非註冊性設計(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UCD):
3年(自歐盟領土內公開日起算)
德國發明請求審查18-24個月20年(申請日起算)
德國新型註冊1-3個月10年(申請日起算)
德國設計註冊6-8個月25年(申請日起算)
英國發明請求審查6-12個月20年(申請日起算)
英國設計註冊3-5個月25年(申請日起算)
澳洲發明請求審查24-36個月20年(申請日起算)
澳洲設計註冊1-3個月10年(申請日起算)
新加坡發明請求審查42-60個月20年(申請日起算)
新加坡設計註冊6-8個月15年(申請日起算)
馬來西亞發明請求審查42-60個月20年(申請日起算)
馬來西亞新型請求審查42-60個月10年(申請日起算)
得以使用為前提延展兩次, 每次5年
馬來西亞設計直接審查制10-12個月25年(申請日起算)
泰國發明請求審查3-4年20年 (申請日起算)
泰國新型註冊1-3年6年 (申請日起算),可以延展兩次,每次延展2年。
泰國設計直接審查1-3年10年(申請日起算)
印尼發明請求審查24-48月20年(申請日起算)
印尼新型直接審查制24-36月10年(申請日起算)
印尼設計直接審查制10-12個月10 年(申請日起算) 毋須繳納年費
越南發明請求審查3-4年20年(申請日起算)
越南新型請求審查3-4年10年(申請日起算)
越南設計直接審查制10-12個月15年(申請日起算)
菲律賓發明請求審查3-4年20年(申請日起算)
菲律賓新型註冊2年7年(申請日起算) 毋須繳納年費
菲律賓設計註冊1-2年15年(申請日起)
柬埔寨發明直接審查制仰賴他國核准專利,因此知准駁月需視申請人所提供他國核准專利資料。
若是根據中國或歐洲專利授權及維持有效的發明專利於柬埔寨生效,審查時間約3個月。
20年(申請日起算)
柬埔寨新型直接審查制仰賴他國核准專利,因此知准駁月需視申請人所提供他國核准專利資料7年(申請日起算)
柬埔寨設計直接審查制6-8個月15年(申請日起算)
南非發明註冊12個月20年(申請日起算)
南非設計註冊9-12個月美學設計:15年(申請日起算)
功能設計:10年(申請日起算)

專利檢索

全球每年會新增上百萬個專利,即使排除掉不同種類,仍有成千上萬的專利資料等著你檢視排除,如何更有效率的檢視核心專利,是專利從業人員必備的功夫。

善用專利檢索,不僅可以幫助企業以專利角度瞭解最新技術以及技術發展熱區,並提供專利佈局方向。還可以協助企業於產品研發時,協助產品規避設計(Freedom to Operate FTO)以及擬定未來產品的發展策略,避免對手的侵權追償。

本所提供的專利檢索有以下特色:

  • 承辦領域廣泛,從生醫、醫療器械、生物、材料、半導體、光電、電動車、民生均可承辦
  • 長期租用海外專利分析工具,並自行開發活的專利地圖,可即時且動態調整檢索範圍,達到客製化的需求,無須耗費大把時間重複製作專利地圖
  • 完整的法律資源整合
  • 開設相關課程,培養企業專利人員建立正確的專利檢索觀念

專利檢索是申請專利前的重要功課,關鍵字的中英翻譯、專業用語的差別、排列組合、甚至是專利搜尋的領域設定,都關乎到專利是否能申請通過,本所台灣專利核准率>85%,國外專利核准率也超過70%,是您申請專利的最佳選擇。

專利問答

專利申請人指具名向本局提出專利申請之人,須為依法得獨立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之主體。除自然人及法人外,公立學校、政府機關或公營造物等具有獨立預算之公法組織,實務上承認得作為申請人,若對申請人適格性有疑義時,得通知其檢附組織規程進行審查。

  • 如果是以分公司名義提出申請專利者,因分公司為受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分公司與總公司之法人人格為單一不可分割,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故非適格之申請人,本局將通知以總公司作為申請人。
  • 經認許之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在我國境內營業,其提出專利申請時,仍應以該外國總公司名義為申請人,不過可以該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之負責人為代表人提出申請。
  • 至於「外國公司」在總公司設立地以外之其他國家設立之分公司(簡稱外國分公司),倘依其據以設立地之國內法規定,該外國分公司具有獨立之法人格者,則得作為專利申請人。
  • 因此,以外國分公司作為專利申請人者,本局將通知限期補正,申請人得改以其外國總公司名義為申請人,或檢附該外國分公司在設立地具有獨立法人格之證明文件,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之文件仍無法證明者,仍應以該外國總公司名義為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應該是自然人或法人。獨資或合夥之「行號」,非屬權利義務之主體,不得為專利申請人。但可以代表人或全體合夥人為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

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除撤回或拋棄申請案、申請分割、改請或專利法另有規定者應共同連署外,其餘程序各人皆可單獨為之。但約定有代表者,從其約定。如無委任代理人者,須指定1位為應受送達人,未指定應受送達人者,將通知申請人限期指定應受送達人,屆期未指定者,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同時將送達事項以副本通知其他人,並以送達於該第一順序申請人時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申請日指申請人備齊申請專利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專利申請的日期。專利申請日攸關專利要件之審查基準時點。

申請案之發明(新型)說明書、圖式有部分缺漏,本局將通知申請人補正,並依申請人後續行為態樣處理如下:

  • 經申請人補正齊備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 申請人申復缺漏不影響實質技術內容之揭露而不補正者,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 申請人補正,同時主張補正部分已見於主張優先權之先申請案,並經本局審認核可者,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 補正後又在確認申請日之處分書送達後30日內撤回全部補正之內容,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 逾指定期間未補正亦未申復,申請案不受理。

補正之中文本應據申請時之外文本予以正確完整地翻譯,以作為本局審查之基準文本。補正之中文本,如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將不予專利。

申請案以外文本提出申請者,其說明書及圖式應完整揭露所欲申請專利之技術或技藝內容。程序審查時,如從形式上檢核即發現外文說明書之頁碼或圖式之圖號有不連續之情事,將通知限期補正,其法律效果依中文說明書或圖式缺漏之原則辦理。申請人自行發現說明書有部分缺漏或圖式有缺漏亦同。

一文多案號變更事項僅處理資料異動,且為求慎重,專利證書加註須逐件影印歸卷並逐案發還專利權人,故檢還專利證書辦理加註時,請以一文一案方式辦理。

發明人以提出申請時之申請書上之發明人欄位所載為準。提出專利申請後,申請追加發明人者,應檢附申請書及追加後全部發明人所簽署同意追加之證明文件;申請刪除發明人者,應檢附申請書及被刪除之發明人所簽署聲明其確非本案發明人之證明文件;因誤繕申請更正發明人者,應檢附申請書敘明誤繕原因(例如代理人不慎錯誤鍵入他案之發明人資料),並檢送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申請人原始委託資料、申請權證明文件、僱傭契約等)。

不可以,專利申請權讓與登記之讓與人或受讓人一方為本國公司,且雙方公司代表人為同一人時,其中一方應另定代表公司之人。

  • 讓與契約書須有讓與人及受讓人之意思表示,並由雙方連署。但如讓與人已於契約書上單方簽署,而由受讓人申請讓與登記,表示雙方意思合致,此時受讓人可不在讓與契約書上簽署。
  • 契約書得以影本代之,但須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符。
  • 如何主張:主張國際優先權必須在申請同時聲明國外第1次申請日及受理之國家(WTO會員)及案號。如有主張複數優先權者,各項優先權基礎案均應聲明。若主張複數優先權之申請日及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或WTO會員均相同者,仍須逐項載明欲主張之基礎案資料,否則依其載明之項數認定主張幾項優先權。
  • 期間限制: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如已向WTO會員或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WTO會員)第1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其國外第1次申請專利之日起12個月內(設計為6個月內)向我國申請專利(以計算至我國取得之申請日為準),就可以主張國際優先權,且應注意在最早優先權日16個月內(設計為10個月內),檢送外國或WTO會員政府受理該申請案的證明文件正本。

申請人與其據以主張優先權基礎案之申請人不一致時,鑑於實務上,非申請人之權益繼受人難以取得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故推定其具有主張優先權之合法地位,本局不要求補送優先權讓與證明文件,嗣後如有爭議,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未依規定於申請時聲明主張國際優先權或聲明不完整(第一次申請日及受理國家或WTO會員兩者均記載錯誤或無記載),嗣後欲補聲明或增加聲明優先權主張者,得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設計專利申請案為最早優先權日後10個月)內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同時辦理下列事項:

  • 繳納回復優先權主張申請費2000元。
  • 聲明優先權基礎案之申請日、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或WTO會員、申請案號數。
  • 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 特別應注意者,上開行為(包括繳納申請費在內)必須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設計專利申請案為最早優先權日後10個月)內完成,逾期不予受理其復權之申請。

惟申請費已繳納但金額不足者,將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始不予受理。

可以。在我國提出之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發明,如為已揭露於臨時申請案者,可以該臨時申請案為基礎案向我國主張優先權。

專利申請案主張優先權者(包含主張PCT、EPC、OHIM之申請案),其優先權基礎案須為在WTO會員或互惠國領域內「第一次」提出之專利申請案。

有申請實體審查者,本局將進行專利要件審查,審查符合規定者,發給核准審定書,申請人繳交第一年年費及證書費後,自公告之日起給予專利權。審查不符合規定者,發給審查意見通知書,限期通知申復或修正,申請人如逾限未申復或修正,或申復或修正之結果無法克服不予專利之事由,將發給核駁審定書,不予專利。

申請案經逐項審查後,如判斷有不准專利事由,本局會附具理由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函,以利申請人據以申復,克服該等不准專利事由,申復時得一併進行修正;申請人於申復或修正時雖克服所有已通知之不准專利事由,惟因修正產生新的不准專利事由,且該新事由之產生是可歸責於申請人時,得發給最後通知,限制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事項,達到迅速審結之效果,並可使審查意見通知具有明確性、合理與可預期性。

一般人在專利申請人未取得專利權之前去製造此物品者,並不負侵權責任。但如屬發明專利申請案而有專利法第41條所定情事(申請案公開後,發明人以書面通知,於通知後仍繼續為商業實施者,及明知已公開,於公告前仍繼續為商業實施者),專利權人於公告後得請求適當之補償金。

因專利權受侵害所生的請求權,從請求權人知道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專利權受侵害,專利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就下列三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 依民法第216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 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 依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 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