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申請的種類,除了有發明專利/設計專利,還有一個今天要介紹也最是不常見的植物專利

植物專利定義:任何人發明或發現以無性生殖方式,培育出任何獨特且新穎之植物品種,均可獲准植物專利

甚麼是無性生殖?   無性繁殖舉例:洋葱(用莖繁殖)、甘藷(用根繁殖)、石蓮(用葉繁殖)

 

(1)何謂植物專利?

凡發明或發現,並以無性生殖方式繁殖任何具區別性且新穎之植物品種的發明人(或發明人的繼承人或受讓人),由美國政府核准授予該發明人植物專利,惟該植物新品種不包含以塊莖繁殖的植物、或於非栽培環境(uncultivated state)下發現的植物。發明人獲得植物專利後,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專有排除他人以無性生殖方式繁殖、販賣、或使用該植物之權利。適用此項保護之植物限於:

  •  須為一有生命之植物有機體,其性狀(characteristics)由單一或若干基因組合或基因型(genotype)所表現,以無性生殖方式繁殖,但不能以「製做」或「製造」方式取得。

 

  •  包含植物之突變芽(sport)、突變種、雜交種及基因改造種(transformed plants);變種和突變種可能是自發或誘變產生;雜交種可能是天然的,或從育種計劃或來源體細胞(somatic in source)產生。植物突變種雖可能是自然產生,但必須於栽培場(cultivated area)發現,才符合授予植物專利的要件。
  •  藻類及大型真菌視為植物,細菌則否。
 

(2)規定與限制

依據 35U.S.C 161,得授予植物專利的植物新品種,須具穩定性、以無性生殖方式繁殖,且不得為馬鈴薯或其他以食用塊莖繁殖之植物,其中敘述:任何發明或發現,並以無性生殖方式繁殖任何具區別性且新穎之植物品種者,包含栽培的變種、突變種、雜交種及新發現的實生苗(seedlings),但不包括以塊莖繁殖的植物,或於非栽培環境下發現的植物,得依據本法(修正於 1954年 9 月 3 日, 68 Stat. 1190)所制定的條件與要件獲得專利。本法中發明專利相關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植物專利一併適用。如該條文最後一段敘述,申請植物專利尚須符合可專利性之一般要件。申請標的(subject matter)係指該植物必須是由申請人所開發或發現,且以無性生殖方式繁殖時具穩定性。此外,尚需符合可專利性要件如次:

  • 該植物為被發明或發現的,而且,若為被發現,須於栽培場發現。
  •  該植物不得為法規排除適用之植物,亦即,該植物用來進行無性生殖的部份不為食用塊莖,例如馬鈴薯或菊芋(Jerusalem artichoke)。
  •  專利申請人必須確實為該所請之植物(claimed plant)的發明人,亦即發現或開發、鑑定或分離該植物,並以無性生殖方式繁殖該植物者。
  •  該植物於申請日之前,於美國境內販售或公開未超過一年。 該植物於申請日之前,為公眾所知悉未超過一年,亦即,於美國境內以紙本出版品形式描述販賣意圖,或者公開或販賣該植物。
  • 該植物必須具備一個以上具區別性之性狀,可與其他已知的近緣(related)植物加以區別,而該性狀並非僅由生長條件或土壤肥沃度等因素造成一種以上差異。
  •  申請人提出發明申請時,該發明對該技術領域中通常知識者(the one skilled in the art)而言具非顯而易見性(non-obvious)。若對特定植物的可專利性存有疑慮,應於申請前諮詢法律專業人士,以確定該植物是否符合法規可予專利之條件,並無不予植物專利之情形。
 

(3)申請準備

某類植物的背景資訊也許很容易獲得,然而申請植物專利者應該完全嫻熟該 植物的各項性狀、而且必須確定該植物具穩定性。植物專利的發明可分為兩個階段:  

  • 第一個階段是發現階段,涵蓋了新穎植物的鑑定。這階段係於栽培場進 行,可能包含了對某已知品種的植物在單一作物栽培情形下 (monoculture)產生的異型株(offtype)、或是對於所選取自發或誘發產生 的突變種、或是對於育種計劃中經由雜交(cross)產生的後裔中傑出的個體,進行鑑定或確認。  
  • 第二個階段係以無性生殖方式繁殖植物,測試該申請專利範圍之植物之穩 定性,並確定該植物所具備之獨特性狀,並非因為疾病、感染或暴露在試 劑之下所造成的暫時性外觀變化,亦非因植物的基因型改變所致。 

在提出植物專利申請之前,必須完成以上兩個階段,這是很重要的。植物的 發明人必須是發現或鑑別出該新穎植物之人,且必須以無性生殖方式繁殖該植 物,並觀察足夠時間,確認複製子代的所有性狀與其植物母株完全相同。申請人不宜於第二階段完成之前就提出專利申請。由於申請專利範圍尚未成熟,且不符法規要求,倘於第二階段完成之前即提出專利申請,該專利申請將會被駁回。

 

(4)圖式

植物圖式通常如彩色相片般清楚,但也可能以其他方式呈現,例如以永久性的水彩畫,忠實呈現該植物的外觀。這類圖式並非機械製圖,故應以藝術技巧表達出該植物的外觀。除非專利審查人員明確要求,否則圖式並不需要視圖號碼及參考文字。圖式內容必須能揭露該植物在視覺上的所有具區別性的性狀。

 

 圖式得為彩色。若顏色是該新穎植物具區別性的性狀,則圖式必須為彩色。 圖式中描繪使用的色彩,必須與已確認之色彩字典(color dictionary)中所定義之顏色規格所指示的個別色彩一致,並與說明書中所指示之顏色一致。彩色圖式必須繳交一式二份。彩色圖式得為永久性的水彩畫或油畫。照片或永久性裱裝的彩色照片皆可接受。裱裝植物圖式用紙,必須符合與其他類型之圖式(例如發明專利申請案)在紙張尺寸、重量及品質上相同的要求。圖式邊界亦比照其他專利申請案之圖式規定。

 

資料來源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700-870284-83c20-101.html

圖示範利:

植物專利-美國專利
植物專利-美國專利
植物專利-美國專利

BY RENEE

♦ 源道募集LINE好友中,首次加入將獲得85折優惠卷

加入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