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FAQs

Q1. 專利申請人的資格有什麼限制?

專利申請人指具名向本局提出專利申請之人,須為依法得獨立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之主體。除自然人及法人外,公立學校、政府機關或公營造物等具有獨立預算之公法組織,實務上承認得作為申請人,若對申請人適格性有疑義時,得通知其檢附組織規程進行審查。

Q2. 分公司可以當專利申請人嗎?

  • 如果是以分公司名義提出申請專利者,因分公司為受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分公司與總公司之法人人格為單一不可分割,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故非適格之申請人,本局將通知以總公司作為申請人。
  • 經認許之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在我國境內營業,其提出專利申請時,仍應以該外國總公司名義為申請人,不過可以該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之負責人為代表人提出申請。
  • 至於「外國公司」在總公司設立地以外之其他國家設立之分公司(簡稱外國分公司),倘依其據以設立地之國內法規定,該外國分公司具有獨立之法人格者,則得作為專利申請人。
  • 因此,以外國分公司作為專利申請人者,本局將通知限期補正,申請人得改以其外國總公司名義為申請人,或檢附該外國分公司在設立地具有獨立法人格之證明文件,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之文件仍無法證明者,仍應以該外國總公司名義為申請人。

Q3. 有辦理商業登記的行號,可以當專利申請人嗎?

專利申請人應該是自然人或法人。獨資或合夥之「行號」,非屬權利義務之主體,不得為專利申請人。但可以代表人或全體合夥人為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

Q4. 專利申請權為共有時,應如何申請?

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除撤回或拋棄申請案、申請分割、改請或專利法另有規定者應共同連署外,其餘程序各人皆可單獨為之。但約定有代表者,從其約定。如無委任代理人者,須指定1位為應受送達人,未指定應受送達人者,將通知申請人限期指定應受送達人,屆期未指定者,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同時將送達事項以副本通知其他人,並以送達於該第一順序申請人時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Q5. 何謂申請日?

申請日指申請人備齊申請專利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專利申請的日期。專利申請日攸關專利要件之審查基準時點。

Q6. 申請時的說明書或圖式不小心有部分缺漏時,會影響申請日嗎?

申請案之發明(新型)說明書、圖式有部分缺漏,本局將通知申請人補正,並依申請人後續行為態樣處理如下:

  • 經申請人補正齊備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 申請人申復缺漏不影響實質技術內容之揭露而不補正者,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 申請人補正,同時主張補正部分已見於主張優先權之先申請案,並經本局審認核可者,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 補正後又在確認申請日之處分書送達後30日內撤回全部補正之內容,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 逾指定期間未補正亦未申復,申請案不受理。

Q7. 以外文本提出的申請案,補正中文本要和外文本完全相同嗎?

補正之中文本應據申請時之外文本予以正確完整地翻譯,以作為本局審查之基準文本。補正之中文本,如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將不予專利。

Q8. 外文本缺漏和中文本缺漏的處理方式相同嗎?

申請案以外文本提出申請者,其說明書及圖式應完整揭露所欲申請專利之技術或技藝內容。程序審查時,如從形式上檢核即發現外文說明書之頁碼或圖式之圖號有不連續之情事,將通知限期補正,其法律效果依中文說明書或圖式缺漏之原則辦理。申請人自行發現說明書有部分缺漏或圖式有缺漏亦同。

Q9. 辦理專利權一文多案號變更事項,可否同時檢還專利證書辦理加註?

一文多案號變更事項僅處理資料異動,且為求慎重,專利證書加註須逐件影印歸卷並逐案發還專利權人,故檢還專利證書辦理加註時,請以一文一案方式辦理。

Q10. 申請後想要增加或刪除發明人,要如何辦理?

發明人以提出申請時之申請書上之發明人欄位所載為準。提出專利申請後,申請追加發明人者,應檢附申請書及追加後全部發明人所簽署同意追加之證明文件;申請刪除發明人者,應檢附申請書及被刪除之發明人所簽署聲明其確非本案發明人之證明文件;因誤繕申請更正發明人者,應檢附申請書敘明誤繕原因(例如代理人不慎錯誤鍵入他案之發明人資料),並檢送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申請人原始委託資料、申請權證明文件、僱傭契約等)。

Q11. 讓與人和受讓人都是公司,而且代表人相同時,可以由同一位代表人代表雙方簽訂申請讓與契約嗎?

不可以,專利申請權讓與登記之讓與人或受讓人一方為本國公司,且雙方公司代表人為同一人時,其中一方應另定代表公司之人。

Q12. 讓與契約書可以使用影本嗎?讓與人和受讓人都要簽名嗎?

  • 讓與契約書須有讓與人及受讓人之意思表示,並由雙方連署。但如讓與人已於契約書上單方簽署,而由受讓人申請讓與登記,表示雙方意思合致,此時受讓人可不在讓與契約書上簽署。
  • 契約書得以影本代之,但須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符。

Q13. 國際優先權應如何主張?有何期間限制?

  • 如何主張:主張國際優先權必須在申請同時聲明國外第1次申請日及受理之國家(WTO會員)及案號。如有主張複數優先權者,各項優先權基礎案均應聲明。若主張複數優先權之申請日及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或WTO會員均相同者,仍須逐項載明欲主張之基礎案資料,否則依其載明之項數認定主張幾項優先權。none
  • 期間限制: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如已向WTO會員或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WTO會員)第1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其國外第1次申請專利之日起12個月內(設計為6個月內)向我國申請專利(以計算至我國取得之申請日為準),就可以主張國際優先權,且應注意在最早優先權日16個月內(設計為10個月內),檢送外國或WTO會員政府受理該申請案的證明文件正本。

Q14. 國際優先權基礎案與國內申請案的申請人不一致,可以主張國際優先權嗎?

申請人與其據以主張優先權基礎案之申請人不一致時,鑑於實務上,非申請人之權益繼受人難以取得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故推定其具有主張優先權之合法地位,本局不要求補送優先權讓與證明文件,嗣後如有爭議,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

Q15. 申請時漏了聲明主張國際優先權或聲明不完整,如何申請復權?

申請人未依規定於申請時聲明主張國際優先權或聲明不完整(第一次申請日及受理國家或WTO會員兩者均記載錯誤或無記載),嗣後欲補聲明或增加聲明優先權主張者,得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設計專利申請案為最早優先權日後10個月)內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同時辦理下列事項:

  • 繳納回復優先權主張申請費2000元。
  • 聲明優先權基礎案之申請日、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或WTO會員、申請案號數。
  • 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 特別應注意者,上開行為(包括繳納申請費在內)必須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設計專利申請案為最早優先權日後10個月)內完成,逾期不予受理其復權之申請。

惟申請費已繳納但金額不足者,將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始不予受理。

Q16. 國外的臨時申請案可以向我國主張優先權嗎??

可以。在我國提出之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發明,如為已揭露於臨時申請案者,可以該臨時申請案為基礎案向我國主張優先權。

Q17. 同一個申請案在很多國家申請,應主張何者為優先權?

專利申請案主張優先權者(包含主張PCT、EPC、OHIM之申請案),其優先權基礎案須為在WTO會員或互惠國領域內「第一次」提出之專利申請案。

Q18. 有申請實體審查與未申請實體審查有何差異?

有申請實體審查者,本局將進行專利要件審查,審查符合規定者,發給核准審定書,申請人繳交第一年年費及證書費後,自公告之日起給予專利權。審查不符合規定者,發給審查意見通知書,限期通知申復或修正,申請人如逾限未申復或修正,或申復或修正之結果無法克服不予專利之事由,將發給核駁審定書,不予專利。

Q19. 智慧局認為申請案有不予專利事由,會給申請人說明的機會嗎?

申請案經逐項審查後,如判斷有不准專利事由,本局會附具理由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函,以利申請人據以申復,克服該等不准專利事由,申復時得一併進行修正;申請人於申復或修正時雖克服所有已通知之不准專利事由,惟因修正產生新的不准專利事由,且該新事由之產生是可歸責於申請人時,得發給最後通知,限制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事項,達到迅速審結之效果,並可使審查意見通知具有明確性、合理與可預期性。

Q20. 一般人去製造市面上存在且標示申請專利在案之物品,須負何種責任?

一般人在專利申請人未取得專利權之前去製造此物品者,並不負侵權責任。但如屬發明專利申請案而有專利法第41條所定情事(申請案公開後,發明人以書面通知,於通知後仍繼續為商業實施者,及明知已公開,於公告前仍繼續為商業實施者),專利權人於公告後得請求適當之補償金。

Q21. 主張專利權被侵害有期限限制嗎?

因專利權受侵害所生的請求權,從請求權人知道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Q22. 侵害專利的民事責任為何?

專利權受侵害,專利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就下列三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 依民法第216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 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 依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 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