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規定的著名商標應如何認定,因最高行政法院因裁判的法律見解有歧異,經提案大法庭後,17日作成裁定,認定『著名商標』是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商標,無須達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程度,始有該款後段規定之適用。

本案是因英籍安娜貝拉范侖鐵諾在2017年5月3日以「GIOVANNI VALENTINOITALY」商標,指定使用於「布料,薄絹,紡織製掛毯」商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於2018年2月7日申請變更申請人優尼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智財局審查後准列註冊商標。

但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提起異議,智財局審查後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該公司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判決駁回,該公司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承審庭認為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所持之法律見解歧異,提案大法庭。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商標法規定所稱「著名商標」,是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商標,無須達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程度,至於是否有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則應參酌商標著名之程度、商標近似之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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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s://ipr.cnfi.org.tw/news_detail.php?c_id=2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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