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單一專利制度

歐洲單一專利制度

歐洲單一專利法院協議(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簡稱UPCA)制度上大致可分為兩個層面:

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簡稱UP);以及
單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簡稱 UPC)。

UPCA 的成員國

新制度上路的時間軸

Sunrise period 結束後,未 Opt-out 的 EP 案,其進入指定國後取得的發明專利專利侵權、舉發由 UPC 處理。

在第三人於 UPC 提出相關訴訟案件前,EP 案可依規定 Opt-out。

Opt-out後,可有一次 opt-in 的機會,改以UPC為訴訟管轄法院,但一旦再次 opt-in 後,即不可再 opt-out。

在第三人於 UPCA 成員國國內法院提出訴訟案件前,EP 所有權人可依規定opt-in,限定以 UPC 為訴訟的管轄法院。

EP 進入指定國家後取得的全部 UPCA 成員國發明專利需同步 opt-out 或 opt-in,不可拆成部分成員國專利 opt-out,部分會員國專利 opt-in。

若非UPCA成員國(如西班牙),所有程序仍依傳統歐盟專利 EP進行。

歐洲專利(EP)與單一專利(UP)的比較

1.申請流程
EP 需於專利核准公告後三個月內選擇欲進入的國家。

UP 需於專利核准公告後一個月內提出單一專利申請。

2.專利文本的語言
EP 的專利文本需翻譯成所選國家規定的語言。

UP 的專利文本在過渡期間,若遞交的專利文本語言為法文或德文,須提交英文之譯本。若提交的專利文本語言為英文,可遞交任何一歐盟會員國之官方語言譯本。

3.專利權所及範圍
EP 的專利權所及範圍僅於申請人選擇的國家。

UP 的專利權所及範圍為每一個有簽署 UPCA 的 UPC 成員國。

4.專利權維持成本
EP 需各別繳交所選擇國家規定的年費。

UP 僅需向EPO繳交一筆年費。

5.專利權異動權利

EP 能夠拋棄特定國家的專利,且若其中一國的專利權被撤銷時,其他國家仍可行使專利權。

UP 無法拋棄特定國家的專利,且若專利權被UPC撤銷,便無法在UPC成員國行使專利權。

傳統歐洲專利與單一專利的比較表

 

歐洲專利(EP)

單一專利(UP)
申請流程專利核准公告後三個月內選擇欲進入的國家。

專利核准公告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語言

需翻譯成所選國家規定的語言。

若遞交的專利文本語言為法文或德文,須提交英文之譯本。若提交的專利文本語言為英文,可遞交任何一歐盟會員國之官方語言譯本。

所及範圍

申請權人所選擇的國家。

UPC 成員國。

維持成本

繳交所選擇國家的年費。

向 EPO 繳交一筆年費。

異動權利

1.能夠拋棄特定國家的專利。
2.若其中一國的專利權被撤銷時,其他國家仍可以行使專利權。

1.無法拋棄特定國家的專利。
2.若專利權被UPC撤銷,無法在UPC成員國行使專利權。

歐洲專利(EP)與單一專利(UP)的費用試算比較

Estimated overall cost (incl. external costs) of validation and maintenance in EUR

* Attorney costs: translation (24 pages), valid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a European patent granted during the 4th year after filing of the application.

資料來源:https://www.epo.org/applying/european/unitary/unitary-patent/cos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