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非所有歐洲國家都是EPC成員,在其他幾大洲,也有許多國家和EPC簽屬合作協議,本文整理目前EPC的會員國、延展國及有效國,供有意申請的民眾參考。
EPO會員國列表(共39個)
阿爾巴尼亞 | 奧地利 | 比利時 | 保加利亞 | 瑞士 |
賽普勒斯 | 捷克共和國 | 德國 | 丹麥 | 愛沙尼亞 |
西班牙 | 芬蘭 | 法國 | 英國 | 希臘 |
克羅埃西亞 | 匈牙利 | 愛爾蘭 | 冰島 | 義大利 |
列支敦士登 | 立陶宛 | 盧森堡 | 拉脫維亞 | 摩納哥 |
黑山 | 北馬其頓 | 馬爾他 | 荷蘭 | 挪威 |
波蘭 | 葡萄牙 | 羅馬尼亞 | 塞爾維亞 | 瑞典 |
斯洛維尼亞 | 斯洛伐克 | 聖馬利諾 | 土耳其 |
※以國家英文代稱排序
EPC有效國列表(共5個)
- 摩洛哥
- 摩爾多瓦共和國
- 突尼斯
- 柬埔寨
- 喬治亞
EPC延展國(共1個)
曾在1993-2009年間與EPO簽屬延展協議的十個國家中,目前僅剩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有8個國家後來成為了會員國,1個國家未繼續合作。
延展國或有效國生效的要求
● 延展費(extension fee)或生效費(validation fee)必須在歐洲檢索報告公布後6個月內(對於常規申請)或在最早優先日31個月內(對於歐洲PCT申請)支付。
● 必須在歐洲專利公報公告專利授予後3個月內完成延展國或有效國的生效步驟(包括支付官方費用及提交翻譯文件)。
因此,通常無法在單一專利(UPC)授予並生效後再支付延展國或有效國的費用,除非歐洲專利公報公告專利授予後的3個月期限尚未過期。
UPC會員國列表(共18個)
奧地利(AT) | 比利時(BE) | 保加利亞(BG) |
德國(DE) | 丹麥(DK) | 愛沙尼亞(EE) |
芬蘭(FI) | 法國(FR) | 義大利(IT) |
立陶宛(LT) | 盧森堡(LU) | 拉脫維亞(LV) |
馬爾他(MT) | 荷蘭(NL) | 葡萄牙(PT) |
羅馬尼亞(RO) | 瑞典(SE) | 斯洛維尼亞(SI) |
延伸閱讀:歐洲單一專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