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EPC與UPC成員國列表

歐洲EPC與UPC成員國列表

並非所有歐洲國家都是EPC成員,在其他幾大洲,也有許多國家和EPC簽屬合作協議,本文整理目前EPC的會員國、延展國及有效國,供有意申請的民眾參考。

EPO會員國列表(共39個)

阿爾巴尼亞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瑞士
賽普勒斯捷克共和國德國丹麥愛沙尼亞
西班牙芬蘭法國英國希臘
克羅埃西亞匈牙利愛爾蘭冰島義大利
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拉脫維亞摩納哥
黑山北馬其頓馬爾他荷蘭挪威
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塞爾維亞瑞典
斯洛維尼亞斯洛伐克聖馬利諾土耳其 

※以國家英文代稱排序

EPC有效國列表(共5個)

  • 摩洛哥
  • 摩爾多瓦共和國
  • 突尼斯
  • 柬埔寨
  • 喬治亞

EPC延展國(共1個)

曾在1993-2009年間與EPO簽屬延展協議的十個國家中,目前僅剩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有8個國家後來成為了會員國,1個國家未繼續合作。

延展國或有效國生效的要求

● 延展費(extension fee)或生效費(validation fee)必須在歐洲檢索報告公布後6個月內(對於常規申請)或在最早優先日31個月內(對於歐洲PCT申請)支付。

● 必須在歐洲專利公報公告專利授予後3個月內完成延展國或有效國的生效步驟(包括支付官方費用及提交翻譯文件)。

因此,通常無法在單一專利(UPC)授予並生效後再支付延展國或有效國的費用,除非歐洲專利公報公告專利授予後的3個月期限尚未過期。

UPC會員國列表(共18個)

奧地利(AT)比利時(BE)保加利亞(BG)
德國(DE)丹麥(DK)愛沙尼亞(EE)
芬蘭(FI)法國(FR)義大利(IT)
立陶宛(LT)盧森堡(LU)拉脫維亞(LV)
馬爾他(MT)荷蘭(NL)葡萄牙(PT)
羅馬尼亞(RO)瑞典(SE)斯洛維尼亞(SI)

延伸閱讀:歐洲單一專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