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鑒於商標型態漸趨多元活潑,現今消費者對商標的認知與思維已有所改觀,為精進審查品質及一致性,並使商標識別性的判斷基準更符合市場交易情形,本次修正強化各類型商標識別性之審查原則,並例示各類型的適用案例,以資參考依循,修正重點如下:
(一)「文字」類型標識是否具識別性的判斷:
- 調整外國文字組成樣態之類型分類並更新案例:修正為外國文字及其組合字;新增複合字及套疊字。
1-1 原則上外國文字及其組合字的識別性判斷,因為我們並非其母語者,還是要以我國相關消費者的理解為標準。且外文字雖有字義,但如果組合字非同業間所慣用或組合字是非正確語法的創意用語,這樣對消費者而言,具有識別性。也就是說,如果整體文義,消費者仍會認為是與指定商品或服務相關特性或功能的說明,這樣就不具識別性
1-2 複合字及套疊字:兩個說明性的文字合成(包含以合成、間隔符號連結或套疊相同字母)一個文字,是否具有識別性,需以形成單一文字後的整體作為考量。如果只是單純結合在一起,但語法或文字並沒有產生特殊變化,消費者容易拆解而解讀該連結組成的文義,加上同業使用可能性高,因此不具識別性。
- 就描述性文字整體是否經設計而具有識別性:
如果以新奇的字樣呈現或經圖形化設計,脫離僅僅表示商品或服務本身特性、通用平稱等原有意涵時,應具有識別性。但是審查上,應進一步就原始文字有無產生商標權疑義,加以判斷是否需要聲明不專用。
但設計如果只是變了顏色、加底色、或是旁邊簡單的外框或花邊、粗體、改了常見的字體、大小寫等微小差異,這樣消費者還是會認為是原始文字,不會覺得有設計,如此還是會有礙同業之公平使用,不具識別性,且無法聲明不專用。
(二)「字母與數字的組合」及「數字」的判斷:增加案例協助判斷。
業者喜歡或習慣用字母+數字作為商品或服務的型號或規格,因此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只會認為這是業者的所訂的型號,或是同業間共用的標準格式名稱。
(三)圖形商標的判斷:
應就商標圖樣整體外觀給消費者的印象綜合判斷。如果商標圖樣是由多個不同的單一圖形構成,則組合後如果消費者認為只是裝飾圖樣而已,那就不具識別性。且即使單一圖形本身有識別性,但如果以連續延伸的方式排列組合申請註冊,消費者反而會認為者只是裝飾花紋或背景,而不具識別性。
※有趣案例分享:流行性的圖形,如果審查時以為公眾所認知,形成具有社會共識的圖形,且於同業間蔚為潮流時,消費者不會認為這是商標,有指示商品服務及來源,所以不具有識別性。
(四)增列國家名稱、地理圖形及地理名稱涉「產地」說明或有誤認誤信產地之判斷原則。
- 商品或服務與產地間之關聯性
- 是否有誤認誤信商品或服務之來源地可能
(五)增列近代已故著名人物姓名及肖像的判斷原則,並就是否為他人「肖像」的認定,例示參考案例
- 如果已故著名人物產生一定的經濟效益,審查時會參酌他著名的程度、利用狀況、指定商品或服務關係等其他因素,如果有不正當利用,就不得註冊,以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或避免其繼承人或配偶有不被尊重的負面印象,應判斷有沒有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適用。但如果申請人是繼承人、配偶或相關公益團體,不影響公平競爭或引起負面觀感,則可核准。
- 肖像:如果無法判定或指定是某特定人的肖像特徵,則會視為「圖形」進行審查。
(六) 商標圖樣包含「公司名稱全銜」或「網域名稱/網址」:
- 原則上單純公司名稱呈現方式,不具識別性。如果申請的商標整體具識別性,但包含公司名稱全銜,為使商標權範圍明確,官方會要求刪除公司名稱。另,商標申請後及不得變更,為避免公司名稱日後會變更,或因商標權移轉而異動,因此不得以聲明不專用方式審理。但如果業者可以提出相關證據,取得後天識別性,那仍可准予註冊。
- 申請人為自然人,但商標圖樣有公司名稱,申請人應該刪除公司組織或將申請人變更為公司本身,否則名不符實會不得註冊。
(七)因應宗教性相關標識申請註冊的類型增多,補充宗教圖像、用語等標識之認定標準,並作類型化區分,增列與傳統民俗文化活動相關標識的審查原則。
(八)修正標語、常用語、新名詞與專門用語等事項之判斷基準,並調整「成語」的審查原則,使其明確。
標語的判斷:
(1)整體文字是否創意或屬暗示性標識。
(2)整體文字非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務品質、公用或其他特性之說明。
(3)非常見廣告用語或競爭同業所用。
(4)申請人進行商標全球布局之實際註冊及使用情形。
資料來源:
- 經濟部智慧財展局:https://topic.tipo.gov.tw/trademarks-tw/cp-580-910411-1c2a5-201.html
- 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