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製造我的專利產品,確保不會被告嗎?

申請專利到底得到什麼? 

先對這個問題,給一個清晰且明確的回答:不會…無法…你做自己專利的產品還是可能侵權!

這個問題,其實是多數中小企業主、研發人員仍然常見的基礎邏輯錯誤。因為這個想法上的錯誤,會對於申請專利理由與目的設定錯誤,使結果往往不會是申請人期望的樣貌的主因之一,也是因為多數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維護自身創作權益過程中,無法如願以償的原因。畢竟,問錯了問題,不會得到正確的答案。

為了更清楚解答這個疑問,以下舉出一個下列虛擬範例,讓一般人更容易理解為何專利能夠核准,但是實施時卻仍然可能侵權!

擁有A+B的專利,額外疊加C就算侵權嗎?

如下表範例CASE 1,假伯斯是第一個將笨重的螢幕、鍵盤、主機整合成筆記型電腦的世界第一人,因此,他在2000年申請了專利,並於2003年取得專利,這個專利有兩個特徵分別為A、B,簡單的說,筆記型電腦就是一個先將鍵盤與主機裝在一起,然後螢幕可以對鍵盤蓋合的創作,在專利的權力範圍,可如下表圖所示,是取得A、B圓圈交集的區域之專利範圍。

在表中另一範例CASE 2,真伯斯一年後想到了把攝影機裝在螢幕上的想法,讓筆電可以用在視訊會議,這對於筆電而言真是一個值得獲得專利的好想法!因此,他在假伯斯的專利CASE 1之基礎下,增加了一個攝影機功能,最後也因此獲准了專利,得到專利範圍A、B、C特徵的交集範圍,如表中右圖核心三角形區域。

比較表中兩個範例CASE 1、2之權利範圍圖示可以知道,真伯斯加了可以因此獲准專利的特徵C於假伯斯的創作後,得到一個在假伯斯A+B專利範圍內,取得一個具有攝影機功能的筆電專利範圍A+B+C。

專利侵權比你想像的更容易 

最後,呼應本文主題,真伯斯可以製造他的專利產品(A+B+C),確保不會被假伯斯告(成功)嗎?

當然是不行的,因為:A+B+C的權利範圍事實上是在A+B之內,其實施製造時,必然會使用到A+B,如果沒有取得假伯斯授權同意使用A+B,那真伯斯必然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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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人 假伯斯 (CASE 1 真伯斯(CASE 2
發明日期(申請日) 2000.1.1 2001.1.1
專利核准日 2003.1.1 2004.1.1
專利有效日 2020.12.31 2021.12.31
專利標的 隨身攜帶電腦(筆電) 具有攝影機的筆電
技術特徵

A:主機與鍵盤I/O一體

B:可對主機蓋合的螢幕

A:主機與鍵盤I/O一體

B:可對主機蓋合的螢幕

C:在螢幕上的攝影機

專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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