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時間:2026年4月14日
歐洲EPC與UPC成員國列表
想在歐洲佈局專利,常常會卡在一個問題:到底哪些國家是EPC成員國?哪些又是UPC成員國?兩者差在哪裡,會不會影響未來維護成本和訴訟風險?這篇文章整理截至2026年的最新成員國列表,搭配統整表格與實務說明,讓企業法務、研發主管或新創團隊在規劃歐洲市場時,可以快速看懂版圖、少踩幾個程序上的雷。
EPC成員國概覽
如果你只需要快速掌握EPC覆蓋範圍,這一節的統計表就足夠提供決策用的「大地圖」,後面再看詳細國家清單即可。
歐洲專利公約自1973年在慕尼黑簽訂以來,已成為全球規模最大、最具影響力的區域專利制度。截至2026年2月,EPC共涵蓋39個成員國,包括歐盟27個成員國以及12個非歐盟國家(如瑞士、挪威、英國、土耳其等)。此外,還有1個延展國(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和5個有效國(摩洛哥、摩爾多瓦、突尼斯、柬埔寨、喬治亞),使得歐洲專利的保護範圍已超越歐洲大陸。
EPC成員國提供了統一的審查標準與流程,申請人向歐洲專利局提出一份申請,經過檢索、審查後獲得授權,隨後可在指定的成員國進行生效。這種機制不僅降低了多國申請的複雜性,也明顯節省了申請成本與時間。
下表整理了目前EPC正式成員國、延展國及有效國的數量與範圍,方便評估「一件案子最多可以覆蓋到多少國家」。
表1:歐洲專利公約(EPC)成員國統計
| 分類 | 國家數量 | 說明 |
|---|---|---|
| EPC正式成員國 | 39個 | 包括27個歐盟成員國及12個非歐盟國家 |
| 延展國 | 1個 | 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 |
| 有效國 | 5個 | 摩洛哥、摩爾多瓦、突尼斯、柬埔寨、喬治亞 |
| 合計 | 45個 | 可獲得歐洲專利保護的國家與地區 |
EPC成員國詳細清單
當你在規劃優先指定的國家時,這張清單可以快速對照目標市場是否已在EPC體系內,特別是有跨歐盟與非歐盟市場的產業,更需要確認國家是否包含在內。
表2:歐洲專利公約(EPC)39個成員國清單
| 歐盟成員國(27個) | 非歐盟成員國(12個) |
|---|---|
| 奧地利 | 瑞士 |
| 比利時 | 土耳其 |
| 保加利亞 | 挪威 |
| 賽普勒斯 | 英國 |
| 捷克 | 冰島 |
| 德國 | 列支敦士登 |
| 丹麥 | 摩納哥 |
| 愛沙尼亞 | 聖馬利諾 |
| 芬蘭 | 阿爾巴尼亞 |
| 法國 | 北馬其頓 |
| 希臘 | 塞爾維亞 |
| 克羅埃西亞 | |
| 匈牙利 | |
| 愛爾蘭 | |
| 義大利 | |
| 立陶宛 | |
| 盧森堡 | |
| 拉脫維亞 | |
| 馬爾他 | |
| 荷蘭 | |
| 波蘭 | |
| 葡萄牙 | |
| 羅馬尼亞 | |
| 瑞典 | |
| 斯洛維尼亞 | |
| 斯洛伐克 | |
| 西班牙 |
UPC成員國與統一專利制度
對多國佈局的企業來說,統一專利制度的最大意義在於「一次維護、多國生效」,以及未來訴訟只要面對同一套法院體系。這也是為什麼UPCA有哪些成員國,會直接影響預算與風險配置。
2023年6月1日,歐洲統一專利制度正式啟動,這標誌著歐洲專利保護進入了新時代。統一專利法院協議(UPCA)成員國可以選擇將授權的歐洲專利轉換為統一專利,在所有UPC成員國範圍內享有統一的保護與訴訟管轄。
截至2025年5月,已簽署UPCA的成員國共18個,羅馬尼亞為最新加入者,其協議於2024年9月1日生效。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歐盟成員國,波蘭、西班牙和克羅埃西亞仍未簽署UPCA,因此暫不適用歐洲單一專利制度。
下表列出目前UPC成員國、國家代碼及加入時間,方便與前面EPC成員國清單交叉比對,看出「有EPC但尚未加入UPC」的區域空白。
表3:統一專利法院(UPC)18個成員國清單
| 成員國 | 國家代碼 | 簽署時間 |
|---|---|---|
| 奧地利 | AT | 2023年6月 |
| 比利時 | BE | 2023年6月 |
| 保加利亞 | BG | 2023年6月 |
| 德國 | DE | 2023年6月 |
| 丹麥 | DK | 2023年6月 |
| 愛沙尼亞 | EE | 2023年6月 |
| 芬蘭 | FI | 2023年6月 |
| 法國 | FR | 2023年6月 |
| 義大利 | IT | 2023年6月 |
| 立陶宛 | LT | 2023年6月 |
| 盧森堡 | LU | 2023年6月 |
| 拉脫維亞 | LV | 2023年6月 |
| 馬爾他 | MT | 2023年6月 |
| 荷蘭 | NL | 2023年6月 |
| 葡萄牙 | PT | 2023年6月 |
| 羅馬尼亞 | RO | 2024年9月 |
| 瑞典 | SE | 2023年6月 |
| 斯洛維尼亞 | SI | 2023年6月 |
EPC與UPC成員國的實務差異
對於企業的專利佈局策略而言,EPC與UPC成員國的區別至關重要。在EPC但非UPC的成員國(如西班牙、瑞士、土耳其等),專利權人仍需採用傳統模式進行申請與維護,即在歐洲專利授權後的三個月內,分別向各指定國進行生效並繳納該國年費。相比之下,在UPC成員國內申請統一專利,只需向歐洲專利局繳納統一年費,訴訟由UPC統一管轄,可大幅降低維護成本與訴訟的複雜性。
例如,若企業高度依賴西班牙或瑞士市場,就必須預留各該國的個別年費和可能的在地訴訟成本,而不是完全倚賴統一專利制度。
此外,統一專利的語言要求也更為簡化。傳統歐洲專利需翻譯成各指定國的官方語言,成本高昂;而統一專利在過渡期內,若以英文遞交,僅需提供任一歐盟官方語言的譯本即可。這一便利對於新創企業與中小型企業特別有吸引力。
對研發能量強、但法務資源有限的新創來說,這樣的語言簡化,往往是決定要不要「進軍歐洲」的關鍵門檻之一。
結語
無論最後選擇傳統歐洲專利還是統一專利,關鍵都在於:你的目標市場集中在哪幾個國家?預算能負擔多久的維護?未來願意承擔多大的訴訟風險。只要這三個條件不同,EPC與UPC的最佳組合也會跟著改變。
隨著更多國家陸續加入UPCA,現在做的佈局,很可能會影響接下來十年的權利版圖。若你正在評估歐洲專利申請,或不確定現有案件是否適合轉成統一專利,歡迎與源道專利商標事務所聯繫,一起檢視產品線、預算與既有案件,找到符合企業階段的實際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