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連續3年未使用有撤銷之虞(舉證責任在於商標權人)。撤三在商評委審理(同商標複審受理單位),商標權人需要提交通知書裡規定期間的商標使用證據。
二、誰可以提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三、審查時間: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四、使用證據:若證據材料為外文的,需附上中文譯本
- 具體商標使用證據應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有聯繫的交易文書上,主要包括:商標的銷售票據,合同,使用圖片、企業招牌、服務協議與其對應的發票,帶有商標圖案的檢驗報告、進出口報關單(EX: 401報表)等。
- 近三年的商宣傳材料(包括在報紙、雜誌、網路、電視、電臺等媒體上的宣傳資料;和公司製作的宣傳單頁、手冊等;公司促銷或其他推廣宣傳活動資料)
- 原則上要提供原件,若原件有困難的,可提供公證後的影本。
- 商標註冊信息,企業基本信息,獲獎信息等一般不能作為使用證據。
五、後果:
如果審查認定該證據可以證明注冊商標在指定3年期間內有實際使用,會下發一份「商標註冊繼續有效決定書」
如無法提供的話,該商標將被予以撤銷。(官方會下發「商标撤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