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EPC與UPC成員國列表

歐洲EPC與UPC成員國列表

在全球化的知識經濟時代,企業需要跨越國界進行專利佈局。歐洲專利體系通過歐洲專利公約(EPC)為申請人提供了一站式的多國專利保護方案,而統一專利法院(UPC)的啟動則進一步整合了訴訟機制。了解EPC和UPC的成員國情況,對於規劃歐洲市場的智慧財產權策略至關重要。

EPC成員國概覽

歐洲專利公約自1973年在慕尼黑簽訂以來,已成為全球規模最大、最具影響力的區域專利制度。截至2026年2月,EPC共涵蓋39個成員國,包括歐盟27個成員國以及12個非歐盟國家(如瑞士、挪威、英國、土耳其等)。此外,還有1個延展國(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和5個有效國(摩洛哥、摩爾多瓦、突尼斯、柬埔寨、喬治亞),使得歐洲專利的保護範圍已超越歐洲大陸。

EPC成員國提供了統一的審查標準與流程,申請人向歐洲專利局提出一份申請,經過檢索、審查後獲得授權,隨後可在指定的成員國進行生效。這種機制不僅降低了多國申請的複雜性,也明顯節省了申請成本與時間。

表1:歐洲專利公約(EPC)成員國統計

分類國家數量說明
EPC正式成員國39個包括27個歐盟成員國及12個非歐盟國家
延展國1個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
有效國5個摩洛哥、摩爾多瓦、突尼斯、柬埔寨、喬治亞
合計45個可獲得歐洲專利保護的國家與地區
 

EPC成員國詳細清單

表2:歐洲專利公約(EPC)39個成員國清單

歐盟成員國(27個)非歐盟成員國(12個)
奧地利瑞士
比利時土耳其
保加利亞挪威
賽普勒斯英國
捷克冰島
德國列支敦士登
丹麥摩納哥
愛沙尼亞聖馬利諾
芬蘭阿爾巴尼亞
法國北馬其頓
希臘塞爾維亞
克羅埃西亞 
匈牙利 
愛爾蘭 
義大利 
立陶宛 
盧森堡 
拉脫維亞 
馬爾他 
荷蘭 
波蘭 
葡萄牙 
羅馬尼亞 
瑞典 
斯洛維尼亞 
斯洛伐克 
西班牙 
 
 

UPC成員國與統一專利制度

2023年6月1日,歐洲統一專利制度正式啟動,這標誌著歐洲專利保護進入了新時代。統一專利法院協議(UPCA)成員國可以選擇將授權的歐洲專利轉換為統一專利,在所有UPC成員國範圍內享有統一的保護與訴訟管轄。

截至2025年5月,已簽署UPCA的成員國共18個,羅馬尼亞為最新加入者,其協議於2024年9月1日生效。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歐盟成員國,波蘭、西班牙和克羅埃西亞仍未簽署UPCA,因此暫不適用歐洲單一專利制度。

表3:統一專利法院(UPC)18個成員國清單

成員國國家代碼簽署時間
奧地利AT2023年6月
比利時BE2023年6月
保加利亞BG2023年6月
德國DE2023年6月
丹麥DK2023年6月
愛沙尼亞EE2023年6月
芬蘭FI2023年6月
法國FR2023年6月
義大利IT2023年6月
立陶宛LT2023年6月
盧森堡LU2023年6月
拉脫維亞LV2023年6月
馬爾他MT2023年6月
荷蘭NL2023年6月
葡萄牙PT2023年6月
羅馬尼亞RO2024年9月
瑞典SE2023年6月
斯洛維尼亞SI2023年6月
 
 

EPC與UPC成員國的實務差異

對於企業的專利佈局策略而言,EPC與UPC成員國的區別至關重要。在EPC但非UPC的成員國(如西班牙、瑞士、土耳其等),專利權人仍需採用傳統模式進行申請與維護,即在歐洲專利授權後的三個月內,分別向各指定國進行生效並繳納該國年費。相比之下,在UPC成員國內申請統一專利,只需向歐洲專利局繳納統一年費,訴訟由UPC統一管轄,可大幅降低維護成本與訴訟的複雜性。

此外,統一專利的語言要求也更為簡化。傳統歐洲專利需翻譯成各指定國的官方語言,成本高昂;而統一專利在過渡期內,若以英文遞交,僅需提供任一歐盟官方語言的譯本即可。這一便利對於新創企業與中小型企業特別有吸引力。

結語

無論選擇傳統歐洲專利還是統一專利,充分理解EPC與UPC的成員國組成對於制定有效的歐洲專利策略至關重要。隨著越來越多國家持續加入UPCA,統一專利的覆蓋範圍將繼續擴大。企業在進行歐洲市場佈局時,應根據目標市場、預算與訴訟風險考量,在EPC與UPC體系間做出最優選擇。源道專利商標事務所建議您在申請前進行全面評估,確保專利策略與商業目標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