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以當商標的申請人?

誰可以當商標的申請人?商標申請人資格有哪些?

商標申請人可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商業團體。

1.自然人:自然人若為限制回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共同簽章申請商標。

2.法人機關團體:

2-1. 分公司:分公司為受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無法成為權利義務主體,所以不能成為申請人。

2-2. 籌備處(籌備中的機關、行政法人或公司)檢附籌備證明就可以用籌備處的名義申請商標,等公司正式成立後,之後須辦理變更申請人名稱(需繳納變更規費)(專利不行)

2-3. 非法人團體:實務上例外承認以「非法人團體名稱」加「負責人姓名」作為申請人。

  1. 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專利師事務所…等可加上負責人姓名一起申請,並附上ID。如果為合夥型態,應檢附合夥契約及全體合夥人推派一人為負責人之同意書或聲明書,如果無法提供,則應該以全體合夥人共同申請。
  2. 補習班、養護中心等營利團體:可透過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或衛福部社會及家庭屬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得到。
  3. 人民團體、社區發展協會、產銷班等非營利性質的非法人團體,可加上負責人姓名一起申請,但負責人因定期會改選,如果有變動需要辦理變更(有規費)。
  4. 寺廟:可透過內政部全球宗教資訊系統查詢,住持或管理人因定期會改選,如果有變動需要辦理變更(有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