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申請商標註冊時,常聽到事務所建議在圖樣中特定部分「聲明不專用」,這讓許多人困惑:既然是為了獨佔使用,為何還要主動放棄部分權利?
其實,這是台灣商標法為了平衡商標識別功能與市場公平競爭而設計的機制。商標的核心在於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若包含描述性或不具識別性的元素,卻試圖獨佔,可能導致法律糾紛或產品下架。
透過聲明不專用,申請人能保留完整圖樣,同時明確權利範圍,避免後續爭議。本文將深入解析此制度的由來、適用原則及實務操作,幫助讀者順利提高核准率。
一、聲明不專用的基本概念與目的
聲明不專用源於商標法第29條第3項規定,指商標圖樣中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且有致權利範圍產生疑義時,申請人須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否則不得註冊。
這項制度最早於民國80年引入,經多次修正,如100年修法後,從一律聲明轉為僅限「有疑義之虞」才需聲明,目的是尊重申請人實際使用需求,同時預防權人濫用不具識別部分主張權利。
識別性簡單說,就是商標能否讓消費者聯想到特定來源,而非商品本身的特徵。例如,申請「陳家百年老店」時,「百年老店」描述歷史悠久,若獨佔會妨礙同業使用,故需聲明不專用。但整體圖樣仍具識別性,就能核准。早期審查嚴格,要求刪除此類部分;如今則允許保留,換取聲明,兼顧促銷實務與公平。
此機制不影響整體商標權,權人仍可禁止他人使用相同圖樣,但不得單獨就不專用部分提告。例如,使用後若該部分取得後天識別性,還可獨立重新申請註冊。這反映商標從「強制註冊」轉向「功能導向」的演進。
1. 不具識別性的常見類型
不具識別性主要分描述性、通用名稱及廣告語等。描述性如「最穩建設」的「建設」,直接指服務類型;通用名稱如「益生菌」用於相關產品,業界皆需使用。這些元素雖助促銷,但若專用,會阻礙競爭,易生誤認。
另一類是產地或品質詞,如「台灣製造」,若指定相關商品,消費者視為說明而非來源。圖形如簡單箭頭或星星,若僅表徵優良,也屬此列。實務上,智慧局會依指定商品判斷是否「有疑義之虞」。
2. 識別性審查的判斷原則
審查時,先看整體是否識別,再評估部分是否有疑義。無疑義者如明顯通用詞(如「火鍋」用於餐廳服務),無須聲明;有疑義如合成詞「TSA LOCK」的「LOCK」,需聲明。設計化文字若僅微調字體,仍視為描述性。
以下表格列出常見不具識別性事項與處理方式:
| 不具識別性類型 | 範例 | 是否需聲明不專用 | 說明 |
|---|---|---|---|
| 商品通用名稱 | 益生菌、建設 | 無須(無疑義) | 指定商品時明顯通用,權利範圍明確 |
| 描述性詞語 | 百年老店、最穩 | 有疑義時需聲明 | 促銷用語,易生權利爭議 |
| 產地標示 | MADE IN TAIWAN | 無須 | 國際慣用,無專用必要 |
| 廣告標語 | 順暢、自然 | 有疑義時需聲明 | 依整體設計判斷 |
| 敬稱組合 | 收納博士 | 無須 | 明顯自我標榜 |
二、聲明不專用的實務應用與例外情形
1. 申請流程與注意事項
申請時,若審查意見要求聲明,須補正文件明確標註不專用部分,如「商標圖樣中『LOCK』不在專用之列」。未補正即駁回。
聲明後,權利範圍限整體,權人可用®標示,但不得拆解主張。實際使用中,建議保留完整圖樣,避免市場混亂。
表格可助比較不同標章類型對聲明的適用:
| 標章類型 | 定義 | 聲明不專用適用 | 備註 |
|---|---|---|---|
| 一般商標 | 表彰來源 | 有疑義時適用 | 促銷元素常需聲明 |
| 證明標章 | 證明品質 | 不適用 | 產地若聲明則降為一般 |
| 團體標章 | 會員身分 | 不適用 | 依規範使用 |
| 集證標章 | 開放使用 | 不適用 | 無專用概念 |
2. 無須聲明的情形與後天識別
智慧局公告「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如商品名稱+敬稱(「火鍋大師」)、非指定商品的通用詞(「乳酸菌」用於飲料服務)。這些明顯無疑義,審查直接通過。另,若聲明部分經長期使用獲識別,可依第29條第2項請求註記,恢復專用。
實例包括「常胃順暢益生菌」,「益生菌」無須聲明,因通用;但若設計獨特,未來可爭取後天識別。申請人應評估市場使用,預留彈性。
3. 常見案例解析
案例如「TSA LOCK」行李箱帶,聲明「LOCK」不專用,避免鎖具通用詞專用。另一例「ATWO」牛奶,「A2」經證明非描述性,無須聲明。這些顯示審查注重消費者認知與同業公平。
聲明不專用提升核准率達30%以上,特別對含促銷詞的圖樣。建議委託專業事務所,預查識別性,避駁回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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