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時很常聽到事務所告知,你這個商標裡面的字,需要「聲明不專用」才能順利核准,在一般人的想法中都認為,申請商標不就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商標不被別人使用?為什麼我還要特別聲明不專用?
商標的功能主要在於指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而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做出區別,只要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即具備商標功能。
但申請人往往為了促銷目的,喜歡將與商品或服務有關的品質、功能、產地等說明,或廣告標語等不具識別性的事項納入商標圖樣中一併申請註冊,若商標權人以商標圖樣中不具識別性的部分對競爭同業主張權利,可能會造成後續法律問題、產品下架等等,為避免此情況發生,進而衍伸出「聲明不專用」一規範。
何謂識別性?簡單說明就是跟別人不一樣,與競爭對手有區別的商標形式
隨著時代進步,智慧局也修正發布「無須聲明不專用」的情形,也就是說今天你經營的是
「陳家百年老店」,百年老店四字無須聲明不專用;
「最穩建設」,建設二字無須聲明不專用;
「常胃順暢益生菌」,益生菌三字,無須聲明不專用。(圖一舉例)
至於已聲明不專用的部分,經申請人使用而就該不專用部分取得識別性後,得將已聲明不專用部分的獨立重新申請註冊,並就圖樣中已因後天使用取得識別性之部分,請求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核准註冊請求註記,仍得主張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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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參考:https://www.tipo.gov.tw/tw/cp-337-666657-9fef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