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種類
一般商標 | 一般證明標章 | 產地證明標章 | 團體標章 | 一般團體商標 | 產地團體商標 | |
定義 | 任何具有識別性之商標,且可在營業或交易過程中,用來指示商標或服務的來源,並和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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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性:該地理區域之商品或服務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指商品或服務因該地理環境因素所具備的特性)
證明該產地的商品/服務具一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並藉以與味精證明的商品/服務相區別 足以指示該地理區域之標識 |
為表彰會員之會籍,並解已與非該團體會員相區別之標識 | 指示其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服務或類別(商標) | 指示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來自一定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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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資格 | 自然人、公司法人機關或學校、商號 | 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 <(自然人不能申請) | 具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
(財團法人/公司/政府機關不能申請) |
具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
(財團法人/公司/政府機關不能申請) |
具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
(財團法人/公司/政府機關不能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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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本身能否使用 | 可 | 否
(聲明書:聲明不從事所欲證明商品之營業或服務之提供) |
可 | 可 | 可 | |
使用 | 商標權人自己使用 |
※與商標使用方式相當,但非表彰商品/服務來源,而是證明其商品/服務符合證明人所定使用規範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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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委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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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規範書 | 使用規範書 | 使用規範書 | |
特別規定 | N/A | N/A | 不適用描述性及聲明不專用之規定 (§29 I & III) (產地若被聲明不專用.則非產地標章.是一般證明標章) |
N/A | 跟一般商標審查相同,因此有(§29 I & III)之適用 | 不適用描述性及聲明不專用之規定 (§29 I & III) |
台灣商標型態
資料來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商標法第18條規定: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就例示的商標態樣逐一說明如下
文字
泛指可辨識的各種語言文字及字母,包括有意義及無意義的文字或詞彙等。
圖形
泛指由點、線、面集合成的圖樣,例如人物、動物、植物、器物、自然景觀或幾何圖形等。圖形之設色可為彩色或為墨色,也可為平面或為立體影像所呈現的平面圖形。但傳統所稱平面的圖形商標,不論是否有施以顏色或是否以具立體效果的平面圖形作為商標,皆與下述非傳統商標的顏色商標或涉三度空間的立體商標態樣不同,所保護的商標內涵也不相同。
記號
泛指一切標記或象徵的符號,如十、一、×、÷、%、音樂符號、數字或特殊符號等所構成。
顏色
指由單一顏色或二種以上的顏色組合標識,係以單純的顏色或顏色組合作為識別,而不含特定形狀的圖形外觀。是若以單一顏色或顏色組合作為商標,雖使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或服務的裝潢設計外觀的全部或一部分,其顏色必須單獨足資消費者藉以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來源者而言。
立體
泛指具有長、寬、高三度空間的立體形狀,可能的態樣包括商品本身之形狀、商品包裝容器之形狀、立體形狀標識(商品或商品包裝容器以外之立體形狀)、服務場所之裝潢設計等。
動態
泛指連續變化的動態影像,而且該動態影像本身已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動態商標所欲保護者,為該動態影像所產生整體的商業印象,已足使相關消費認識其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者而言。
全像圖
亦稱雷射圖或全息圖(Hologram)。全像圖商標指以全像圖作為標識的情形,而且該全像圖本身已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全像圖是利用在一張底片上同時儲存多張影像的技術(全像術),而呈現出立體影像,可以是數個畫面,或只是一個畫面,依觀察角度不同彩虹變化的情形。全像圖常用於紙鈔、信用卡或其他具價值產品的安全防偽,也可能被利用於商品包裝或裝飾。
聲音
單純以聲音本身作為標識的情形,係以聽覺作為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方法,聲音商標可以是音樂性質的商標,例如一段樂曲或一段歌曲,也可能是非音樂性質的聲音,例如人聲所為的口白或獅子的吼叫聲,而該聲音本身已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
聯合式
係指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之各種組合而成的標識。例如「文字」可以與圖形或記號組合成聯合式平面商標,亦可與聲音相結合而以動態變化過程作為聯合式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