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放大專利範圍的作法與限制
由上列範例可知,越大的範圍可以更容易讓人侵權,因為範圍越大,同一領域的人做出的產品就越容易「落入」。因此,規劃專利範圍時,就會盡可能寫大,不過可放大尺寸的極限是會受到法規限制的。
以先前的範例來看,具有兩個特徵A、B之創作,因單一性(專33),只能選擇在同一篇專利內,選一個A (左下圓圈)當作主角,或者B(右上圓圈)當主要主角,也就是說,在特徵A、B所能操作的最大範圍只有兩種,且僅能二擇一:圓A、圓B。例如,當你選擇圓B為主時,你能得到:B、B+A兩種組合之保護。
除了單一性的限制外,還涉及這些特徵A、B是否為「新」而影響你能放大的範圍。以上列例子來說,當特徵B是早就存在的舊技術,那前述範例B、B+A在審查過程將會受到阻礙,審查員最多讓你得到B+A,你必須放棄除了B+A之其他部分。
這時,如果你申請時選了以圓A為主特徵,則是較好的策略,因為你可以得到「相對A+B較大」的範圍A。
這裡,如果你的競爭者,做了A+B、A之外的產品(例如B),則你無法主張權利,因為不在最大範圍A內。
基於前述,做了附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