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多項專利(申請)權同時轉讓他人時,請問是否可以透過智慧局所提供一文多案號的方式申請辦理?

智財局為確保申請案卷資料之齊全及正確性,專利(申請)權讓與尚未開放申請人以一文多案號的方式辦理,如果申請人同時有大量讓與專利(申請)權需求時,目前仍須採取一文一案號的方式辦理。

二、公司之代表人已經變更,請問已向智慧局提出申請的各項專利(申請)權應辦理什麼手續?

法人、公司、機關或學校之代表人變更,可以就專利個案方式來文申請變更代表人或使用專利申請案(一文多案號)變更事項申請書辦理各專利案之代表人變更。

三、在臺工作之外國人已領有居留證,是否可以共同申請專利?委任書簽署格式有無其他規定?

1.隸屬WTO會員國國籍之外國人,已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者,可以單獨或與他人共同申請專利,一切申請權利與本國人相同。

2.申請人委任代理人時,所檢附之委任書,除載明代理之權限及送達處所外,委任書應由申請人及代理人簽章;如委任書僅有委任人簽章,惟代理人已於申請書上簽章者,亦可。委任書若以外文格式簽署者,則須另外檢附中文簡要對照翻譯。

四、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同時主張國際優先權,請問優先權證明文件之補正期間如何計算?

按專利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如已向WTO會員或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WTO會員國)第1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國外第1次申請專利之日起(發明及新型12個月內)、(設計為6個月內)向我國申請專利,得主張國際優先權。且依專利法第29條第2項規定,發明及新型專利應於最早優先權日16個月內,設計專利應於最早優先權日10個月內之法定期間內,檢送外國或WTO會員國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逾期未檢送者,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五、發明專利案已經初審核准審定,申請人如不辦理領證,還能提起分割申請嗎?

按專利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分割申請應於下列各款之期間內為之:一、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二、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因分割申請案是就原申請案說明書所記載之技術內容且與核准審定之請求項非屬相同創作為分割申請,所以即使原申請案不申請領證,申請人仍可提出分割申請。

六、分割案與原申請案之申請人、發明人、代理人必須相同嗎?

1.分割案之申請人應與原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如不相同時,可就原申請案辦理申請權讓與,使分割申請案與原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亦可僅將分割部分之專利申請權讓與分割申請人,而保留原申請案之申請人地位,此時原申請案與分割案之申請人可例外不同。

2.分割案之發明人與原申請案之發明人原則上必須一致,或是僅由原申請案之部分發明人參與分割案之發明。

3.分割案之代理人得與原申請案之代理人不同,但分割案必須另外檢附委任新任代理人之書狀。

七、申請專利時申請書之發明人姓名打字錯誤,應如何辦理更正?如已領證,請問專利證書要怎麼處理?

1.申請書中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姓名自始記載錯誤,應填寫專利變更申辦事項申請書並檢附記載當時所依據之資料作為佐證(如委託人原始提供資料、申請權證明文件等),繳納規費新臺幣300元,辦理更正發明人姓名。

2.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姓名為專利證書之必要記載項目,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姓名誤繕,已領有證書者,除辦理更正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姓名外,另應繳納規費新臺幣600元申請補、換發證書,以取得正確資訊的專利證書。

八、專利權人是否可以向智慧局申請另外核發英文版本的專利證書,費用多少?

目前智慧局所核發之專利證書為中文版本,但另有提供核發專利證書英譯證明之服務,專利權人對外如有需求,可下載專利證書英譯證明申請書並提供專利名稱、專利權人姓名或名稱、發明(新型創作人)(設計人)姓名之中/英對照,繳納規費新臺幣1000元整,智慧局即會核發專利證書之英譯證明。

九、未收到繳納專利年費之收據,可以申請遺失補發嗎?

申請人繳費後收據遺失,原收據無法補發,但申請人可以書面郵寄、傳真或Email方式向智慧局申請補發繳費證明。

十、專利申請案已經核准尚未領證,欲轉讓權利予他人,後續應該如何辦理?

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之領證期間,由申請人或受讓人備具專利申請權讓與登記申請書,檢附讓與契約或讓與證明文件並繳納規費新臺幣2000元,先行或同時向智慧局辦理專利申請權異動程序,智慧局將於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後,專利權公告之日起,發給受讓人專利證書。

更多專利相關問題可以參考智財局網站專利Q&A

資料來源:https://www.tipo.gov.tw/tw/cp-85-920153-9042f-1.html

♦ 源道募集LINE好友中,首次加入者贈送專業的專利檢索分析1小時

加入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