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2年5月1日施行的發明分割案說明書與原申請案說明書要檢附差異部分劃線頁和有固定的繕打格式嗎?

答:分割案說明書有刪除原申請案說明書內容的部分,應劃線於刪除的文字上,有新增內容的部分,應劃線於新增的文字下方,智財局修正專利申請書表時有併同提供範例,您可至專利布告欄下載參考。

二、112年5月1日施行的發明分割案說明書與原申請案說明書要檢附差異部分劃線頁需要檢送整份說明書?

答:如果只有小部分的差異,可以檢送有修正部分頁就可以。

三、發明名稱是說明書的一部分,發明分割案需檢附劃線頁嗎?

答:如說明書內容僅有發明名稱與原申請案發明名稱不一致,無須檢附劃線頁。

四、如果整份說明書僅修正一個錯別字,需要劃線頁嗎?

答:是的,如未完全援用原申請案申請時之說明書內容,就需要檢附差異劃線頁及其差異說明。

五、申請人如未主動檢附分割案差異劃線頁,分割案會不受理嗎?

答: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分割案說明書未完全援用原申請案申請時之說明書,申請人應主動檢附分割案劃線頁,如未於提出分割申請案同時檢附,程序審查階段仍會受理分割申請案,惟審查委員審查判斷分割案與原說明書有不一致時,仍將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間內補件。

六、申請書代理人為A專利師,委任書有A、B、C等3位專利師,智慧局會要求補正申請書嗎?

答:不會,以申請書所載之A專利師為該專利申請案之代理人。

另參照專利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每一專利案號,專利申請書上記載之代理人不得逾3人(含複代理人)。

申請人如果已經委任代理人3人,又另外特別委任其他代理人辦理單一事項:如申請讓與登記、閱卷、面詢、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繳納年費等,不須與原已委任之代理人合併計算,但特別委任之代理人也不得逾3人。

請參閱:智財局網站,專利Q&A專利案代理人限制人數

七、特別委任事項只在委任書上載明「有委任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之特別委任事項」就可以嗎?

答:為了明確代理權之範圍,對於特別委任如選任、解任代理人、撤回專利申請案、分割案、改請案、再審查申請、更正申請、舉發案或拋棄專利權,應於

委任書上逐一載明。

如委任書上明確載明受委任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之特別委任事項,亦可視為受該等事項之特別委任。

請參閱:智財局網站,專利Q&A專利代理人權限

八、中華民國籍的A公司和美國籍B公司共同提出一專利申請案,B公司不想委任代理人辦理可以嗎?

答:美國籍B公司除委任代理人辦理外,也可提供在我國境內有營業所之證明文件,或者選定A公司辦理有關專利事項。

請參閱:智財局網站,專利Q&A提出專利申請

九、申請人收到專利核准審定書或處分書,如果要自己辦理領證,如何辦理?

答:申請人須於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後3個月內,檢附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辦理領證。智財局原則上將會於提出領證申請後1個月內公告並寄發證書。

專利權人可以到智慧財產局網站,下載第47號表格「專利證書申請書」。

請參閱:智財局網站,專利證書申請書

十、台灣的申請人透過專利代理人提出專利申請案,取得專利後繳納年費,智慧局會把專利年費繳費通知單,直接寄給申請人嗎?

答:智慧財產局會寄送專利年費繳費通知單給台灣申請人和代理人,兩邊都會通知。

智財局並沒有通知專利權人繳納年費的義務。但是為了避免專利權人因為忘記繳交年費而使專利權消滅,特別提供了提醒專利權人按時繳納年費的服務性質的便民措施。智財局會在專利年費應繳期限前2.5 個月印送「專利年費繳納通知單」,若是專利權人超過期限仍未繳交,在6 個月按比例加繳期限屆滿前2 至3 個月再寄送「專利年費補繳通知單」通知專利權人及其代理人(外國人只通知代理人)。

智財局另提供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專利代理人、專利權人如果有意願改用這種方式通知服務(不再寄送紙本通知),可e-mail 至ipo1p1@tipo.gov.tw 提供自己的「ID 碼(身分統一編號)、電子信箱、聯絡人姓名、聯絡電話及傳真號碼」給智財局。

請參閱:智財局網站,專利年費相關資訊

更多專利相關問題可以參考智財局網站專利Q&A

資料來源:https://www.tipo.gov.tw/tw/cp-85-921942-492c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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