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之催化劑包含鐵與鹼金屬,引證 A 揭露將鐵加入催化劑,但明確排除將銻加入催化劑,引證 B 揭露銻與鹼金屬可作為催化劑之成分,二者具有相同的有利功效而有可替換性,因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二引證之教示,應不會得出以鐵與鹼金屬作為催化劑之結論,亦即,二引證已揭露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相關技術特徵係無法結合者,因此,對於申請專利之發明構成反向教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基準110年7月22日版)

  引證 A 引證B 申請專利

催化劑


不可以用銻

鹼金屬


鹼金屬

 

蓋證據4所教示者係增加後臂側之重量,與系爭專利解決課提之方法即減輕後臂側之重量,二者呈反向教示,熟習該項技術者遭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自不會選擇證據4 所教示之方法。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行專訴字第 8 號判決

「反向教示」係指相關引證中已明確記載或實質隱含有關排除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教示或建議,包含引證中已揭露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相關技術特徵係無法結合者,或基於引證所揭露之技術內容,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被勸阻而不會依循該等技術內容所採的途徑者。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55 號判決

若先前技術僅揭露較佳實施方式,或僅揭露一種以上的擇一形式記載,而申請專利之發明並非較佳實施方式,或為擇一形式記載之其中一種,由於該先前技術並未明確排除申請專利之發明,因此,對於申請專利之發明未構成反向教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基準110年7月22日版)

然所稱「反向教示」係指相關引證已明確記載或實質隱含有關「排除」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教示或建議,……因引證1亦揭示有其他習知技術,所述實施方式僅為引證1所例示之較佳實施例,係用以強調其功效者,當不得以引證1較佳實施例逕自認定引證1 已「排除」與其他習知技術(包含引證2)等之結合可能性,原告主張反向教示之主張,尚難採信。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行專訴字第 52 號判決

惟查,所謂「反向教示」係指先前技術已明確排除已知元件之組合或教示該已知元件之組合於技術本質上係不相容,抑或基於先前技術所揭露之技術內容,熟悉該技術領域人士就該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將採取與發明人所採取技術手段相反之研究方向,至於先前技術就相同之技術問題提出不同之技術手段,或先前技術與系爭專利在所欲解決問題主觀上略有不同,並非必然表示存在有反向教示,因先前技術之內容並未妨礙熟悉該技術領域人士採用該發明所採取之技術手段(最高行政法院103 年度判字第118 號判決意旨參照)。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專上字第 26 號民事判決

先前技術未有勸阻、反對或否定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不能稱之為反向教示。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行專訴字第 63 號判決

以「反向教示」為關鍵字查詢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書

案件類型

反向教示成立

總案件數

成立比例

行政 3 135 2.96%
民事 1 64 1.56%

(截至 2022 年 10 月 1 日)

By Liang

♦ 源道募集LINE好友中,首次加入將獲得85折優惠卷

加入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