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證據4所教示者係增加後臂側之重量,與系爭專利解決課提之方法即減輕後臂側之重量,二者呈反向教示,熟習該項技術者遭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自不會選擇證據4 所教示之方法。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行專訴字第 8 號判決
「反向教示」係指相關引證中已明確記載或實質隱含有關排除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教示或建議,包含引證中已揭露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相關技術特徵係無法結合者,或基於引證所揭露之技術內容,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被勸阻而不會依循該等技術內容所採的途徑者。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55 號判決
若先前技術僅揭露較佳實施方式,或僅揭露一種以上的擇一形式記載,而申請專利之發明並非較佳實施方式,或為擇一形式記載之其中一種,由於該先前技術並未明確排除申請專利之發明,因此,對於申請專利之發明未構成反向教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基準110年7月22日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