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時間:2026年4月1日
📌 本文重點預覽:
・新型專利跟發明專利,規格上差在哪裡?
・哪些商業情境下,新型比發明更好用?
・新型專利核准率高,是優點還是缺點?
・什麼樣的人最適合申請新型專利?
台灣專利種類
台灣專利分三種,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也有不少國家擁有類似的新型專利制度。106年智慧財產局月刊[註1]參考WIPO的數據,有新型專利制度的國家如下表1。其中,台灣人經常申請的有德國、法國、台灣、日本、南韓、中國、澳洲等地的新型專利。
新型專利在各國規定略有不同,同文裡面也整理得很好(下表2)就不再贅述交代,有興趣可以自己看看,如有問題也可以來信詢問。
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規格上差在哪裡? 兩者差異的快速比較
| 比較項目 | 新型專利 | 發明專利 |
|---|---|---|
| 審查方式 | 形式審查(不審實質) | 實質審查 |
| 核准時間 | 約 6~10 個月 | 約 2~3 年 |
| 專利保護年限 | 10 年 | 20 年 |
| 核准率 | 接近 100% | 依技術內容而定 |
| 申請費用 | 較低 | 較高 |
| 適用標的 | 物品的結構、形狀 | 方法、物品、化學組合物 |
| 提告前需要 | 需另申請技術報告 | 直接可作為侵權依據 |
※ 以台灣智慧財產局規定為準,各國制度略有不同。
哪些商業情境下,新型比發明更好用?
這篇文章的標題為「新型專利到底有沒有用?」會有此一標題當然就是因為很多人老是問新型一定能夠核准,很爛的專利也能核准,那請新型專利還有用嗎?
事實上,我個人認為新型專利其實很好用。例如前一篇文章[註2、如何判斷要申請專利的種類,發明新型或設計?]裡面提及的幾種商業上、經濟上的考量,申請人都是非常適合申請新型的,到底好不好用,就看你要怎麼用。
| 用途 | 有用程度分析(相較於發明,共六顆星,3:3代表平手) | 效益分析 |
| 對競爭者提出警告,讓其心生恐懼 | ★★★☆☆☆ | 需搭配技術報告,成本、時間與發明近似 |
| 對競爭者/仿冒者提告 | ★★★★☆☆ | 法律效果一樣,因為一樣要進法院對專利有效性審查; 時效上則有優勢,新型可以很快取得並據此提告 |
| 廣告宣傳 | ★★★★★☆ | 100%核准,取得專利零風險; 速度無與倫比,比發明快1年以上 |
| 能夠製造自己所申請的專利內容而不會被告 | ★★★☆☆☆ | 新型與發明對此用途 無幫助[註3] |
| 能夠製造自己所申請的專利內容而不會侵權 | ★★★☆☆☆ | 新型與發明對此用途 無幫助[註3] |
| 沒有要告人,但別人不要做 | ★★★☆☆☆ | 新型與發明對此用途 無幫助[註3] |
| 能證明是自己先開發的,避免供應商申請專利反告自己 | ★★★★☆☆ | 有用,與發明類似,但取得成本相對較低。 |
哪些人最適合申請新型專利?
以下幾種情況,選擇新型專利往往比發明更划算:
・剛創業、預算有限的新創團隊——新型費用低、速度快,先卡位再說
・需要快速取得專利用於融資、招商、展會的業者——新型最快半年內拿到證書
・產品生命週期短的產業(消費性電子、3C配件等)——20年保護期根本用不到
・想同時布局多個國家的申請人——許多國家都有新型制度,策略靈活
・已申請發明、希望在審查期間先有保護的申請人——可搭配「一案兩請」策略
A:在台灣,新型專利申請官方規費約為新台幣 3,000 元(基本申請費),若委託事務所代理,連同代理費通常在 15,000~30,000 元之間,依請求項數量而定。
A:台灣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通常在遞件後 6~10 個月即可取得專利證書,比發明專利快約 1 年以上。
A:可以,這稱為「一案兩請」策略。同一創作可以同時申請發明和新型,新型先核准取得保護,待發明核准後再選擇保留哪一個。
A:新型專利行使權利前,建議先申請「技術報告」,確認專利有效性後再提出侵權警告或訴訟,避免日後專利被撤銷的法律風險。
A:法律效力相同,但新型只能保護「物品的結構與形狀」,無法保護「製造方法」或「化學組合物」,這點是主要限制。
A:不代表。核准率高是因為審查方式不同(形式審查),但專利保護的強度取決於申請文件的撰寫品質,與申請哪種類型無關。好的新型照樣能提告、照樣能嚇到競爭對手。
結論:
不論是正規法律上的用途,抑或是商業上的用途,新型發明其實沒有太大區別,反而新型有時候因取得速度快、成本低的優勢而為更好選擇。
等等…可是不是有很多爛東西都可以核准嗎?那新型還有用?? 是的,沒錯,再爛的東西申請新型都會核准,但是這不代表「具有專利要件的好東西,申請了新型就變爛了」,東西爛不爛是要看本質的,而不是申請哪一種專利。所以別擔心,申請新型不會弄髒你的創意!!
[註1] 各國新型專利制度之比較與分析,智慧財產局月刊106.1
↓表1:可申請新型專利的國家列表。資料來源:WIPO官方網站
項次 | 歐洲 | 亞洲 | 美洲 | 非洲 | 大洋洲 |
1 | 阿爾巴尼亞 | 亞美尼亞 | 安地卡及巴布達 | 波札那 | 澳洲 |
2 | 奧地利 | 白俄羅斯 | 阿根廷 | 維德角 | 東加 |
3 | 保加利亞 | 中國 | 貝里斯 | 埃及 | |
4 | 克羅埃西亞 | 印尼 | 巴西 | 衣索比亞 | |
5 | 捷克 | 日本 | 智利 | 迦納 | |
6 | 丹麥 | 哈薩克 | 哥斯大黎加 | 肯亞 | |
7 | 愛沙尼亞 | 吉爾吉斯 | 多明尼加 | 莫三比克 | |
8 | 芬蘭 | 寮國 | 薩爾瓦多 | 納米比亞 | |
9 | 法國 | 馬來西亞 | 瓜地馬拉 | 史瓦濟蘭 | |
10 | 喬治亞 | 蒙古 | 宏都拉斯 | 坦尚尼亞 | |
11 | 德國 | 阿曼 | 墨西哥 | 烏干達 | |
12 | 希臘 | 菲律賓 | 尼加拉瓜 | ARIPO | |
13 | 匈牙利 | 南韓 | 巴拿馬 | OAPI | |
14 | 愛爾蘭 | 俄羅斯 | 巴拉圭 | ||
15 | 義大利 | 泰國 | 祕魯 | ||
16 | 波蘭 | 土耳其 | 千里達及托巴哥 | ||
17 | 葡萄牙 |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 烏拉圭 | ||
18 | 摩爾多瓦 | 烏茲別克 | 安地斯共同體 | ||
19 | 羅馬尼亞 | 越南 | |||
20 | 塞爾維亞 | 台灣 | |||
21 | 斯洛伐克 | ||||
22 | 斯洛維尼亞 | ||||
23 | 西班牙 | ||||
24 | 烏克蘭 |
↓表2:不同國家或地區之新型專利制度比較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