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的新報告:專利權人之勝訴率不到15%
專利多數是無效的,這已經是一個不願被提起的公開事實…
如果你的本意是希望專利能在法律上產生效用,應該要更為謹慎的投資在專利檢索才是。
專利為鼓勵民眾以合法、適當的方式從事發明,藉以促進產業發展與社會進步,源道剖析專利產業在台灣的現況、專利申請的必要性、專利的種類、佈局、範疇等申請人想知道的事,容易忽略的專利細節、以及必須了解的事實,各國的專利申請條件均有不同,且專利具有屬地主義,公司或個人應依據自身需求,選擇合適的商業佈局。
不一定每個人都能夠理解申請專利可以獲得什麼,這邊舉個簡單的例子,你可以想像專利權(也就是專利證書,是政府賦予你的權利)其實就是跟我們買房子的產權證明一樣,你花了錢,政府保證這個房子是你的(這個專利是你的),且保證別人只要進來你的房子,你就有權利趕他出去。
為了避免讓這篇文章流為空打嘴砲沒給有用結論的廢文,以下嘗試整理各種不同答案之「設定立場基礎」,而瞭解這些「設定立場基礎」後,希望至少可以為那些「想知道自己該不該申請專利而真誠提問」的申請人,給一個有用的判斷準則。
專利制度在設計的時候,基本上就是透過賦予專利所有權人擁有專利權這個特殊的權利,而這個特殊權利成立的條件,必須是申請人要完整符合法規的揭露必要要件,什麼是必要的要件呢?簡單地說就是別人照做可以做得出來。
簡單地說,可以把申請專利的效益分成兩個:
一、常規的效益(法律權益):常規的效益基本上就是申請專利付錢給政府,然後政府發證書給你藉以保障,當有人侵權的時候你可以拿著證書按鈴申告,證書證明你這個專利設計的權利是歸屬於你,別人沒有經過你的同意,不可以隨意製造。要得到這種效益只有一種做法就是請律師告他,並且告贏,然後取得賠款。在拿到賠款之前,這個效益並不會產生任何現金。
簡單的說,一般所謂的「專利鑑價」就是用會計方法確認這個無形資產在會計上的價值。但弔詭的是,企業擁有的專利其實是一個「排他權」,換句話說專利所有權人,他是一個只能告贏侵權者之後讓別人不能做的權力,因此,在告贏別人之前,原則上拿不到錢(侵權賠款)。